2026年09月04日 Fri

公告(14-15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04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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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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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04日 Fri
2026年09月04日

公告(14-15版中缝)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预重整公告

  本院根据债务人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公司”或“债务人”)的申请,于2026年9月1日作出(2026)浙0803破申28号通知书,决定对一海公司启动预重整,并确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一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号利时·卢森堡B座13楼,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琴,联系电话:13505701933;联系人:徐可可,联系电话:18757002371;

  特别说明:

  1.目前一海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本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一海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未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如一海公司重整成功的,可参照同类债权同等清偿。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或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虽进行修改但未对债权人、出资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山市高德电池有限公司、罗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一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高德电池有限公司、罗小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02民初37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803民特216号

  本院于2026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和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和平称,其弟张太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北村22栋2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68****2516,于1988年从家中离家出走,自此失踪,家人及警方多年寻找未果。下落不明人张太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太平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太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太平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1225破2号之二

  2026年6月23日,本院根据路光锋的申请裁定受理广西玉麒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麒木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29日指定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为玉麒木业公司管理人。本院原定于2026年9月4日上午9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广西玉麒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现因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炎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罗城嘉航建材饰材有限公司、广西罗城宇瑞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麒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合并破产清算申请,需要程序复核。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依法稳妥推进,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召开广西玉麒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6年9月4日上午9时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举行,具体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将另行通知。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继续向广西玉麒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学美、吴成万、甘仟碧、吴宇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与被告吴学美、吴成万、甘仟碧、吴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12民初6707号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红成、傅先锋、傅向荣、张海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云0581民初7610号,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马红成返还上诉人超付工程款11,880,289.37元(其中006号合同超付11,850,717.37元,068号合同超付29,572元);并支付该款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傅先锋、傅向荣对被上诉人马红成在006号合同项下应返还的超付工程款11,850,717.37元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同第1项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海刚对被上诉人马红成在068号合同项下应返还的超付工程款29,572元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同第1项上诉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移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0721民初3743号

  翁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梁成广与被告翁金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721民初374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各一份。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1.判决原告梁成广与被告翁金梅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梁仕远由原告梁成广抚养,被告翁金梅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翁金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0月20日09时00分在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红果元景办公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周安平、刘桂萍、盘州市澳斯卡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281民初149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6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广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告吴广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玉会:

  本院受理的(2026)黔2328民初2943号,杨文元与汪锐、王玉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10月22日9点在本院龙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冀0229民初6627号

  张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宝良与被告张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229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亮甲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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