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3835号
赵明、安徽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以国与被告赵明、孙群、安徽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6)皖042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7388号
徐远双、寿县二炳快快搬运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魏辉与被告徐远双、寿县二炳快快搬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1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曹泽华: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8209号原告严正田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参诉须知、公开承诺书、纪律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20日上午9点0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都匀市人民法院匀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中育文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03民初236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鹏、吴艳: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双龙新鑫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浩、杨鹏、吴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355号],现依法向被告杨鹏、吴艳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文:
本院受理原告龚丽与被告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371号],现依法向被告杨文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志华、贵州锦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黔0181民初107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李志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5851.09元以及截至2025年5月20日的利息43198.54元(2025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以上暂计人民币:809049.63元);二、被告贵州锦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原告对被告李志华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新办公大楼法庭(九)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雷松、贵州锦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黔0181民初107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雷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8904.35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66904.54元、商业贷款本金:201999.81元)以及截止至2025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1359.33元(2025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二、判决被告贵州锦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原告就被告雷松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新办公大楼法庭(九)开庭,逾期将缺席审理。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无锡至上星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袁安: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至上星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袁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扬名法庭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3567号之一
宛兴中:
本院受理陈月桂诉你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02民初3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自振:
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新城元鼎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刘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12民初3951号案件的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文州: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瑞丰植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12民初3994号案件的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12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079号
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元诉被告李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速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9640号
宋慧艳、徐州百兴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丹阳市邺宏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巩则敬:
本院受理原告徐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24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郑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计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24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950号
张弼涛:
本院受理原告孙娟与张弼涛、苏州匠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10月23日上午9:15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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