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02日 Wed

公告(14-15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02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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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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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02日 Wed
2026年09月02日

公告(14-15版中缝)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1003破申60号

  本院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决定书,受理台州市黄岩云天模塑有限公司预重整申请。债务人台州市黄岩云天模塑有限公司与债权额累计占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预重整管理人,本院经合议庭依法审查后,指定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市黄岩云天模塑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台州市黄岩云天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6年10月1日前,向本案预重整管理人(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1800号腾达中心东1幢1501室,联系人:郑才微,联系电话:135057651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预重整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之前的程序,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开展庭外协商,拟定重组方案,待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意向投资人可依据预重整管理人后续发布的预招募公告所载要求及条件等,直接与预重整管理人接洽。若预重整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无法达成重组方案,本院将依照预重整管理人的申请,决定终止预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226破38号之一

  2025年11月24日,本院根据陈慧雪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目前,债务人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由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合计1571143.67元,且债务人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另在宁海县人民法院有执行费合计3307.90元未清偿。债务人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现已发生破产费用约1108元,债务人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6年8月28日裁定宣告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花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12破103号

  2024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徐倩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展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展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全部债权,已明显资不抵债,也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亦无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展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8月17日裁定宣告宁波展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5破28号之五

  申请人: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8月28日,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已分配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因此请求终结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矿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朱广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巧玲诉被告朱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鲁0826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川1083民初2616号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毛家镇燕坡村1组的王成、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凤山路北段252号2栋1单元1楼1号的王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罗沛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先华、王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乐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14771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石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骆地伟: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15086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石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焕然、吴树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马焕然、吴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冀0108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红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新旗丰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新旗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祥、王金鹏、金宝勇、任天童、刘霞:

  本院受理李讲文与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依法予以审查,逾期将依法承担责任。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与被告徐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12民初67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明根:

  本院受理的陈宗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10月27日11:20在本院张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3破673号

  因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7日裁定终结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3破673号

  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中科智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宝鸡仲裁委员会公告

  常文虎、蒲小侠:

  本会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凤翔支行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仲裁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宝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中心6号楼E座7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署光:

  本院已受理原告祝海霞、沈素霞、张韶文、张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录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7358号

  谢传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稼宝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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