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28日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吕志发、罗兰、曾为海、刘影、刘盛祖、刘春学、丁涛、邓霞、李小琼、葛金菊、黎洪亮、匡赛花、黄振林、黄华艺、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德会、郝后纯、韩鹏飞、陈明法、郭建国: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6)黔0113民初9093、9098、9109、9113、9121、9126、9141、9147、9150、9151、9157、9230、9231、9237、9239、9245、9338、933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2026年11月3日14:10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唐启菲: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文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家洪:
本院受理原告共赢非融资性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文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应与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蔡后林、钟云羿、贵州安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7315号原告贵州同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后林、钟云羿、贵州安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19日下午14: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晓峰、蔡金祥、第三人常州市伯利发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泰裕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峰、蔡金祥、第三人常州市伯利发灯饰有限公司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泰裕电器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常州市泰裕电器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573号
凌雨升、凌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袁保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7425号
虎垚:
本院受理原告马敏意诉被告虎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1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822号
解全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邱菊诉被告解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074号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余加明诉被告张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吕洋: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金诚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6)苏0830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81164元及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贾元华、朱世和:
本院受理王增东与贾元华、朱世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贾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法祥(王增东)工程款102286.46元;二、驳回原告法祥(王增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答辩状,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吴慧慧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管仲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4250号
朱子伦、王丽: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朱子伦、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4271号
王未、潘艳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王未、潘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生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全与被告上海宏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生根、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42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案件受理费67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生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宁乡劳动仲裁送达公告
吉安市捷惠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王婷:
本委受理谢林波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案(宁劳人仲案字【2026】463号裁决书)已审理终结。因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原件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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