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6-07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20日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驰之睿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苏华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驰之睿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0213民初82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即公告之日起第48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6771号
张云、陈韦: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华诉被告张家乐、张云、陈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状、变更诉请、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楼诉讼服务中心四层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9967号
潘自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兰与被告潘自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状、变更诉请、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楼诉讼服务中心四层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2976号
苏州赢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浔建设有限公司、中海宏洋恒华置业(常州)有限公司、丁曦:
本院受理原告周菊琴、蒋春妹、鞠文棋诉你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863号
张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徐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02民初58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保全结果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82民初10966号
段桂亚: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湖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公告
高新区醉酿酒业经营店:
本委已受理杨云龙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高区劳人仲案【2026】38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高区劳人仲案【2026】380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003号一诺科技大厦1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史册,联系电话:0312-3327742
保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公告
高新区窖韵酒业经营店:
本委已受理王静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高区劳人仲案字【2026】624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003号一诺科技大厦1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史册,联系电话:0312-3327742
保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公告
保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雲霞、牛槟帅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高区劳人仲案字【2026】607、67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003号一诺科技大厦1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史册,联系电话:0312-3327742
保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公告
高新区吾哈服装服饰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刘紫藤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高区劳人仲案字【2026】598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003号一诺科技大厦1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史册,联系电话:0312-3327742
保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承德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告
(2026)承仲字第00131号
杨井峰:
承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申请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井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66****7019,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州中路30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井峰公告送达(2026)承仲字第00131号《仲裁答辩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仲裁答辩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及相关手续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到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庭组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12月1日09时0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23室,办公电话:(0314)2057807。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兰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兰州锦舍名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永兴与被申请人兰州锦舍名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兰仲字[2026]第286号)、承揽合同纠纷案(兰仲字[2026]第28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两个案件参加仲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会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期限、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15日和30日内。你公司如逾期未提交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会于2026年10月26日组成仲裁庭,若对仲裁庭组成有异议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本案于2026年11月3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你公司须在开庭7日前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期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审理。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四川佳昌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黄其远在你公司承建的贵州省仁怀市恒贸酒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摔伤。经我局调查核实后认定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遵工认字〔2026〕040066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仁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一层社会保险管理股;联系电话:0851-22229004)。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4日
公告
开封市大然萌宠养殖家庭农场(个人独资):
徐剑于2026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受理。因向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相关文书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汴)工伤举字〔2026〕4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因公告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豫(汴)工伤止字〔2026〕KF-494号《开封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供举证材料。逾期拒不举证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通知。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9日
公告
开封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梦娇于2026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受理。因与你单位联系不上,向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相关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汴)工伤举字〔2026〕46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因公告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豫(汴)工伤止字〔2026〕KF-493号《开封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供举证材料。逾期拒不举证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通知。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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