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党内巡视的制度探索及其历史经验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早在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建立党内巡视制度进行了探索,而革命形势的变化使巡视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得以强化。1931年5月1日,中共中央通过《全国组织报告的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指出,“目前全国组织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本着四中全会的精神,坚决执行全部工作的彻底转变”,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这一决议内容为中央苏区时期党内巡视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
中共中央提出“必须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主要是基于加强党的组织力量、巩固苏区政权等现实需求,正如《决议案》提出的全国组织的基本任务中,要求在党的发展中注意“检阅各地党部对中央决议的执行”,同时“因苏维埃运动的发展与反动势力的压迫……,必须使我们的组织在任何条件之下能够经常地进行工作”(《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230页)。此外,还有其他深刻的历史背景、现实动因和国际因素。
加强巡视制度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始终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任务。为此,中共中央及时提出要实行“活的指导”原则,切实改善领导方式。1931年2月,在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提出,“中央对全国工作的指导,过去是偏重形式上文件如通告、指导信等等,现在则侧重在活的指导,派人去直接巡视与加强省委及地方工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
加强廉政建设需要也是党重视巡视工作的重要原因。由于诸多因素,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内部出现了一些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对此中央于1930年9月在扩大的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组织问题决议案》,就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工作强调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指出“要严厉的反对党员中有官僚主义腐化堕落或比一般群众处在特别优遇的地位的状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24页)。与此同时,要求通过加强巡视工作促进党内监督。1930年10月,党中央在给长江局并赣西南特委的指示信中强调:目前党的任务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真正和工农群众密切联系”的苏维埃根据地,为此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委员会工作,“检查肃清党内官僚腐化倾向,这必须建立各级巡视工作以实际考察各级党部及支部工作”(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第二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6页、第1225页)。
发展巡视制度亦是对共产国际指示的积极回应。共产国际多次要求中共加强巡视工作。1930年8月,共产国际指示中共中央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示和检查,检查工作的方法就包括“派遣党的委员会的巡视员和代表到地方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十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随后,中共中央在扩大的六届三中全会上表示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强调要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对地方的领导,“各级巡视工作更成为极端必要”,因此要求“全党应实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检查,检查的方法依国际的指示”(《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第488页、第490页)。《决议案》强调“必须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实际上也是对共产国际指示的进一步回应。
二
为了“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在巡视工作探索实践中,中共中央相继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制定相应措施。
其一,加强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发展需要,1931年5月,党中央专门制定《中央巡视条例》,首次系统规定了中央巡视员的资格条件、基本任务、工作方法、职权和纪律,其与1928年制定的《巡视条例》相比有许多变化,如明确了巡视员的地位,规定“巡视员是中央对地方党部考查和指导工作的全权代表”,使巡视更有权威性;细化了巡视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党籍须在三年以上”,还要有地方工作经验,使巡视更具专业性;强化了巡视纪律,要求巡视员对党“忠实刻苦”,同时“经济必须节省,做一般同志的模范”,以保证巡视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221~227页)。条例出台后,党中央要求各地参照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并根据地方情况出台更具体的巡视办法,如1932年1月,在给湘鄂西中央分局和中共湘鄂西省委的指示信中,提出“你们应当立即根据过去中央巡视条例与具体环境及经验,将巡视员的职权、任务、工作方式与方法,重新更具体的规定出来,……作巡视员检查工作的根据”(《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67页)。为此,一些地方党组织制定了地方巡视办法,如湘赣省委于1932年4月制定了《中共湘赣省委巡视条例》,1932年12月闽北分区委组织部通过了《闽北分区委组织部通知——关于巡视工作问题》,1933年2月铅山县委组织部发布了《铅山县委支部巡视工作临时条例》。一系列条例法规的出台,形成了中央到地方的巡视规范体系。
其二,在各级党部真正建立巡视制度,常态化开展巡视工作。《决议案》要求各地方“上自省委下至产业支部,必须有经常的巡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230页)。不久后中央再次强调“省委、市委、县委直至区委,都要有固定的巡视员”(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中明确要求“上级党部必须切实建立巡视工作制度,经常派人巡视下级党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72~473页)。为促进地方党部巡视制度的普遍建立,中共中央多次向地方党部发布指示信。1932年1月,在给湘鄂西分局的信中,提出“巡视制度从中央分局到区委应该普遍的建立起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8册,第81页)。2月,要求四川省委“全省巡视制度必须确立起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164页)。随后对江苏省委提出,对上级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省委、县委、区委必须有自己的巡视员,直接巡视各支部”(《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182页)。1933年3月,时任苏区中央局组织部长的任弼时在湘赣两省组织会议上再次强调,“健全地方党部的组织和领导”,就要“真正建立巡视制度”(《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5页)。
其三,改善巡视方法,提高巡视质量。《决议案》强调巡视方法要注重实事求是,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巡视的方法要根本废除过去走马看花式不切实际的空批评,必须坚决的站在巩固地方党部,团结干部,创造下层的中心产业支部的帮助工作观点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230~231页)。1932年1月,中央进一步提出:巡视员的工作“不是官僚式的走马看花了事”“不只是听报告看文件,而是要亲自到下级党部与支部中去”了解具体情况,并强调其工作任务是对下级党组织“活的指导”,正确地传达和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检阅“下级党部与群众组织、政府等的工作”(《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66~67页)。此后党中央又多次强调要着眼于实际帮助下级党组织解决问题,切实转变巡视工作方法。1932年2月,提出巡视方法应当“注重对于实际工作的帮助和指示,反对那种走马看花的官僚办法”。同年11月,又强调“巡视员不是走马看花,不是站在旁边批评,而是负责的检查工作,帮助下级来解决工作的困难”(《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98页、第598页)。1933年1月,要求各级党组织健全巡视工作制度,“深入去了解和考察党的每一个决定在群众中执行的情形,检阅下级党每一具体工作执行的方法与程度”(《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第17页),并给予实际具体的指示。
三
经过艰苦努力,这一时期党内巡视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从中央的巡视工作看,《决议案》通过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白区的省份一般都巡视过一次至两次,苏区虽无中央直接的巡视,但中央局与分局亦曾派人巡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98页)。在地方的巡视工作中,革命基础较好的地方巡视制度发展迅速,如江西苏区的巡视工作“在苏党大会后,地方党的各级党部的巡视工作制是普遍的建立而执行了,这是党组织上最有成绩的一件事,县区委经常有巡视员及县区常委经常的分别的到各区乡巡视”。福建省委在1933年10月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巡视制度省县两级均有建立”(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4页、第516页)。革命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巡视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如满洲省委在1933年4月向中央报告巡视工作发展情况称:“目前省委与各地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巡视员尚能时常出去巡视”(中央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等:《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3年3—6月)》)。
巡视制度的运行实践,在传达与执行党中央指示、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巡视制度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提供了重要保障,1932年2月,中共中央在给共产国际报告中指出,过去的一年“巡视的结果对于国际路线的传达以及工作的检查与改造的确有很大的效果”,山东党组织“自巡视员到后,工作却有相当的转变”,安徽省合肥党组织自巡视员改造以后有关工作“稍有进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98页、第114~115页、第120页)。地方巡视制度在巩固健全党组织、夯实党的根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2年8月,江西永丰县委为贯彻落实苏区中央局关于“党员发展要注重阶级成分”的决议,派巡视员到各区委“检阅区委工作及计划今后工作,引进工人雇农”,改造了党的组织成分。1933年3月,满洲省委派遣巡视员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党团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多数党员群众的要求,改组了吉林党团组织,促进了革命斗争的开展(中共吉林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吉林地区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当然,这一时期巡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巡视员“领导方式十分呆板”(陈云:《这个巡视员的领导方式好不好?》,《斗争》第18期),仍然存在只看表面没有深入群众中去的“官僚主义作风”(《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9册,第475页)。但毫无疑问,中央苏区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和实施,对当时推进党的建设意义重大,其制度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历史启示意义。
(作者:田振洪,系福建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