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11日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都匀中核清水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桂广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林与被告贵州都匀中核清水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市桂广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贵荷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韦邦桃: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01民初6184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参诉须知、公开承诺书、纪律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9月29日16时00分(若遇节假日顺延)在都匀市人民法院匀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万青: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7277号原告深圳市花旗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参诉须知、公开承诺书、纪律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都匀市人民法院匀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2730民初2949号
周坤:
本院受理原告龙华彪与被告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30民初29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13民初5271号
周利、贵州淞润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与周利、贵州淞润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13民初527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13民初367号
杨利: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与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13民初367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公告
房海洲: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225民初63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公告
程崇峰: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225民初45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11民初1261号
陈丽、贵阳澳丽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陈丽、贵阳澳丽捷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6)黔011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赣0502破18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8月4日裁定受理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指定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余分所为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18日前向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仰天西大道359号宜和新苑27栋1-297室、2-297室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38000;兰晓明,电话:130861021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余晟合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系自然人的,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民破1号之七
申请人:四川铭泰帝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2026年7月24日,申请人四川铭泰帝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对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了债权清偿,已执行完毕。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达川区税务局又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两笔税务债权,经审查予以认可,但铭泰帝恒公司目前已无任何资金和财产可供清偿该两笔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破产债权,且《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以及此后法院裁定批准变更的《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均因涉及补充申报的税务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无法实现,导致重整计划不能全面执行,故提请法院裁定终止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铭泰帝恒公司破产清算并终结铭泰帝恒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2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22)川17破申7号决定书,决定对铭泰帝恒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川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铭泰帝恒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四川鼎盛鼎重整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为铭泰帝恒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制定了《预重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共计支付了重整投资款800万元。另有被多家法院冻结的铭泰帝恒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28,640.10元,本院已通知银行解除冻结措施并划转至管理人银行账户。除此之外,铭泰帝恒公司无其他资产。管理人按照《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对已申报确认的债权,进行了清偿。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达川区税务局又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两笔税务债权,分别为税务债权本金6533240.38元,滞纳金8728270.63元,但铭泰帝恒公司目前已无资产可供清偿该两笔税务债权,且《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因涉及补充申报的税务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无法完成铭泰帝恒公司的注销工作,导致重整计划不能全面执行。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将铭泰帝恒公司重整投资资金以及其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分配完毕,另有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达川区税务局补充申报的两笔税务债权以及其他未受清偿的破产债权,破产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且裁定变更后的《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因涉及补充申报的税务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无法全面执行完毕。以此,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止铭泰帝恒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铭泰帝恒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裁定作出后,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尚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进行追加分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四川铭泰帝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四川铭泰帝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四川铭泰帝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3678号
杜洁凡: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书辉汽车修理店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3245号
李辉、侯松岩:
本院受理原告曹风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1784号
林中魁: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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