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6日 Thu

公告(13-16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06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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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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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8月06日 Thu
2026年08月06日

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225破32号

  本院根据金列涛的申请于2026年7月2日裁定受理金列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列涛的债权人应自2026年8月25日前,向金列涛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D幢1802、1803室;联系人:胡律师;电话:1833448782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金列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6年9月9日10时4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采用线下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万业搭建有限公司、鲍银业:

  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新城兴烨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镇江万业搭建有限公司、鲍银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6)苏111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金10281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刚与你们、昆明梁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9月23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韩立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5363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82民初2770号

  王利、徐州瑞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宁宁诉被告王利、第三人徐州瑞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8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8民初5680号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驾之梦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成诉被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驾之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8民初568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403民初6411号

  李盈政:

  本院受理原告秦士朝与被告李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576号

  杨小庆: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位燕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212号

  倪莉、陈磊:

  本院受理商元元与倪莉、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4745号

  郭水山: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强诉被告郭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4582号

  陈金滔: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陈金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084号

  姜克华:

  本院受理原告天宁区雕庄皓婉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姜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002号

  李沈浩:

  本院受理原告马昌全诉被告李沈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999号

  李沈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仕兵诉被告李沈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波、安徽鑫桦建设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房锁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阳市青脆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手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青脆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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