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时代使命
【学思践悟】
开展高质量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总结全民普法40年的实践经验,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宣传教育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正从政府主导走向全社会协同参与的新阶段,也深刻彰显了媒体所肩负的时代责任。
以立法形式为媒体普法提供依据
在法治宣传教育法颁布之前,自2014年起实施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构成我国法治宣传的主干。该制度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主体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承担普法职责,通过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建设各类新媒体平台,在法律系统内部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普法网络。例如,“八五”普法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造的“五子齐落”普法体系,便是这一制度的生动实践。
“谁执法谁普法”的实践路径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其固有局限性。一方面,其未将媒体纳入责任主体。执法、司法机关虽与媒体偶有合作,但媒体多处于辅助位置,其主动性与创造力未能充分释放。另一方面,从效果上看,这一路径存在两大短板:一是渠道的“专业壁垒”。例如,执法、司法机关运营的大量新媒体账号,内容常偏重于内部工作展示,难以“破圈”触达更广泛的公众。二是难以完全摆脱“部门视角”,各部门的普法宣传往往以自身职业领域为叙事中心。这种“各说各话”的局面,固然有助于深化部门宣讲,但在协同塑造统一、完整的中国法治形象,讲述全面、立体的法治故事方面,有时候却显得力量分散、责任不清。
事实上,在法治进程中,媒体始终是一支不可或缺的普法力量。媒体通过报道案件、解读法理,客观上承担了重要的普法功能,法治新闻已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领域。但在法治宣传教育法出台之前,媒体开展法治报道的原动力更多来自市场传播需求,即公众对警事、犯罪、悬疑题材的自然兴趣。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这就从国家立法层面,为媒体普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正向激励。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两条普法路径:一条是法律体系内部制度性、专业化的普法,另一条是媒体作为市场和社会力量驱动的社会化、大众化的宣传教育。二者并非相互替代,而是互补共生。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旨在推动二者形成合力、弥合隔阂,共同构建一个更具渗透力与影响力的法治传播新格局,高质量地传递中国法治声音。
媒体在塑造法治信仰中具有独特功能
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纳入立法目标。这一定位清晰表明,“法治宣传教育”与过去的“普法”存在本质区别。“普法”侧重于自上而下地灌输法律条文与知识,而“法治宣传教育”则致力于实现公众法治观念的深层转换,将冰冷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暖的社会共识与坚定的内心信仰。这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在完成大规模立法和基础性普法之后,正在步入一个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阶段,即从单纯的法律知识普及,转向对全社会法治精神、法治情感和法治信仰的培育,其最终目标是让法治成为每个公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准则。这一从“知”到“信”的转变,深刻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化与成熟。
法治精神关乎民族品格的塑造,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根基与成效。在这一宏大而艰巨的“塑魂”工程中,媒体凭借其大众传播的天然属性,展现出相较于制度化专业传播的独特优势。一方面,媒体是现代社会中无时不在的“泛在教育”平台。媒体的教育功能早已超越传统课堂,成为覆盖面最广、渗透力最强的社会教育形式。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内容无远弗届,随时随地影响着公众的认知与价值观。这使得媒体法治宣传能够突破时空限制,融入日常生活,实现对全民的持续性、浸润式教育。另一方面,媒体擅长运用艺术化、情感化与故事化的表现手法,是培育法治情感的理想载体。法治信仰的建立不仅依赖理性认知,也需要情感共鸣。“八五”普法规划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正是对法治情感维度的强调。媒体通过讲述有血有肉的故事,能够有效触动公众心弦,从而使公众在情感上认同法治、从内心中信仰法治。这种叙事方式也更易于获得公众信任,在法治观念的引导上更具说服力。
加强法治传播人才培养
要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离不开一支既懂法律又精通传播的专业化法治传播人才队伍。然而,在长期实践中,无论是实务界还是教育界,“法治传播”都处于相对边缘的境地。
在实务界,法律系统内运营新媒体账号的工作常被视为“非主业”,相关工作人员尽管需要兼具法律专业知识与传播技能,但其职业成就感和能见度有限。在教育界,政法类高校的新闻传播学院虽长期致力于培养法治传播复合型人才,但在新闻传播与法学学科中,这一方向均不属于核心领域。在政法高校内部,新闻传播学也常因其“非法学”身份,难以获得与法学专业同等的资源与重视。从事法治传播研究的学者,同样面临类似的边缘化处境。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加强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相关人才培养。”这一条款从国家顶层设计的高度,为破解法治传播人才困境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它意味着,法治传播人才的培养不再是高校的“自选动作”,而是服务国家法治战略的“规定动作”。政法类高校的新闻传播院系由此肩负起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双重使命。未来,政法类高校应在深化部门法学研究的同时,系统构建法治传播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协同,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既怀揣法治理想又精通传播规律的专门人才,为法治宣传教育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作者:阴卫芝,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