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记者周世祥、唐芊尔)为全面加强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教育教学需要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以下简称“文件”)。
文件在2014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基础上进行了迭代升级,从学校校舍建设、安全防范建设、生活硬件配备、教学设施装备、教职工配备五方面,明确提出了新的20条底线要求,作为全国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小规模学校及教学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在学校校舍建设方面,文件明确校园内设置旗台、旗杆,使用规范国旗;校舍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有效的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设置提示标识,并能正常使用;拆除或封存D级危房,C级危房经加固评估达标后使用;教室等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安全防范建设方面,文件要求学校实施封闭管理,校门口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和防冲撞设施,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在教学设施装备方面,文件要求设置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配备相关教学器材,满足教学需要;小学应具备科学教室或实验室,初、高中学校应具备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室,实验器材配备满足学生开展实验活动;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含租赁借用)满足开足体育课时和田径及球类活动开展要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至少1种)。此外,文件还规定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置学生心理辅导室,并对学生宿舍管理员、保安员、校医等后勤生活保障人员配备,饮用水和寄宿制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床位、厕所、盥洗设备等生活配套设施提出要求。
四部门明确,教育部门要对照文件逐校逐条梳理基本办学条件缺口和相关审批手续完备情况,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和省定办学条件标准等,开展工作调度和持续跟踪问效,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所有中小学校全部达到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