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
【学思践悟】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生态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构想和制度设计源远流长。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以法典化的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确定下来,同时也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过程。
天人合一的思想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法典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其中就包括“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体现了对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彰显了对自然规律的深刻把握。
“万物一体”的整体系统观。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整体观念,认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不是割裂的存在,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法典秉持万物相互联系而非孤立片面存在的观点,进一步突出了整个世界的有机关联。一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系统观念,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从保护单一要素到保护全域生态系统的转变;另一方面,不同于“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强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
“道法自然”的自然规律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和运行规则,要让世间万物按照自己的本性与节奏自然发展,尊重其内在规律,避免外力干扰。生态环境法典鲜明提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生态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其规定的“依法划定江河湖泊、海洋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按照尊重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等内容,与我国古代先贤提出的“斧斤以时入山林”“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等所蕴含的“时禁”“土宜”传统一脉相承,体现了“顺天时,量地利”的文化精华。
“仁民爱物”的生态伦理观。中国古代形成了天地人一体观。孟子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是儒家“推己及人”伦理思想的生动展现,以“亲亲”为起点,把对家人的关爱扩展至对百姓的仁爱,再推及对万物的珍爱,构建了一个由近及远的差序伦理推演序列,其核心是把自然万物看作像人一样值得被尊重、被保护的生命存在,追求“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规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正是我国古代“天地万物一体之仁”思想的赓续。
虞衡制度的传承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很早就把关于自然生态的观念上升为国家管理制度,专门设立掌管山林川泽的机构,制定政策法令,这就是虞衡制度。”虞衡制度起源于五帝时期,唐杜佑《通典》记载,舜曾任命伯益为“虞”官,“育草木鸟兽”,标志着中国古代开启了对国家自然资源进行宏观调控与保护的尝试。
历经各代承袭与发展,虞衡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积累了诸多实践经验。在机构设置上,西周便已设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专职机构。《周礼》明确记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依据山、林、川、泽等不同生态系统,实施分类管理与专项保护。在运行体系上,已构建起中央与地方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比如,清代工部下设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作为中央生态管理专职部门,分别掌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和“河渠舟航,道路关梁,公私水事”;地方层面,生态环保亦是地方官吏的重要职责,主要由知县或县令落实兴修水利等基层生态管护工作。虞衡制度依托天人合一理念,以设置专属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及专项配套规则为核心框架,是古人在长期生态治理实践中逐步积淀、演化而成的制度成果。
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借鉴虞衡制度的治理智慧,汲取其中以专门化、规范化的职官职能体系实现对生态环境系统性管护的历史经验,积极回应了当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现实治理需求。例如,明确顶层监管框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工作;细化部门权责边界,划定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与此同时,法典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生态环保协调联动机制。由此形成职能科学、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生态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法治保障。可见,这一制度设计既承续了古代虞衡制度内核精髓,更立足现代治理需求实现了创新与超越。
德法合治的治理实践
从本质上讲,保护生态环境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中国古代不单纯依赖法令规定,而是将道德教化一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框架内,既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让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在中国古代生态治理进程中,古人从制度、惩戒、教化三个维度构建起完备体系,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相辅相成。一是确立法令规范。《逸周书》载,夏禹曾颁布季节性保护令;《秦律·田律》最早出现了专门的成文环保法条;《四时月令诏条》将农时耕作规范上升为时令生态保护专项法律;《二年律令》《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设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条。当然,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仍较为零散。二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令、破坏生态环境者重惩。例如,周文王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大明律》规定,“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三是用道德调节人的行为,培育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如范仲淹在家训中告诫子孙,“作事循天理,博爱惜生灵”。又如,清乾隆二十五年,山西新绛鼓水两岸15个村庄村民共立“永护泉源碑”,用以记录和宣传关于水资源保护的乡规民约。
生态环境法典因承其义,全面展现出对古代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的继承发扬。一方面,以法律为准绳,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等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修订与集成升华,使我国环境法治从“分散立法”跃升为“系统立法”;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充分体现法的刚性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以道德为基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做出规定,旨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道德觉悟,蕴含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文化基因。
(作者:闫竑羽,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