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受伤,可以找受益人寻求补偿吗?
【案例苑】
●案情: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在地铁站共同乘坐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事后有关部门向柴某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柴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本案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被告补偿原告7000元。
●说法: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法院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传递了鲜明的司法立场,即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不让好人吃亏。民法典上述规定还表明,受益人依法承担适当补偿义务,不能以“我没让他救”为由拒绝。这既是对救助者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本报记者张文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