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护航“人工智能+公共服务”
【资政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并强调,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这为推动人工智能在公共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网上政务服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社保智能核验等场景加快落地,公共服务供给更加高效便捷。然而,技术红利并不等同于权利保障,部分高度复杂的算法缺乏有效解释机制,且潜在的数据滥用、责任不清等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集中暴露。如何在推进公共服务智能化转型的同时,把公共权力和技术应用关进制度的笼子,成为新时代公共治理必须答好的考题。
公共服务智能化的治理短板
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几秒钟即可完成过去人工逐份核查的报销单据,社会救助申请交由“智能评估模型”量化打分,医院分诊环节引入智能问诊程序……群众已逐渐适应“刷脸就医、扫码办事、线上核验”的新场景。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现实中曾出现老年人因“用药异常”被系统判定为高风险对象,医保报销被临时中止却难以及时获知原因;也有困难群众因模型评分“达不到阈值”而被排除在救助名单之外,却缺乏有效申辩渠道。
在技术层面,部分高复杂度算法缺乏有效解释机制,使行政行为“只见结果、不见过程”。当前实践中,已有地方引入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然而此类机制尚未形成强制性标准,解释质量参差不齐,群众仍难以实质性行使异议权。
在制度层面,现有规则散见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政策中,呈现“碎片化”状态,针对公共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统一标准不多,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价值层面,公共服务直接关系民生冷暖、发展机会和社会公平,理应适用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更完备的权利保障,相关“治理缺口”亟须通过加快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加以弥合。
持续完善法治框架
推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健康发展,既需要技术赋能,也必须多一层制度托底。
在价值层面立稳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人民至上、权益优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尺;二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鼓励探索应用,又严守数据安全和伦理底线;三要坚持公平正义与包容共享,防止技术应用加剧社会分化或产生系统性歧视。
在制度层面夯实关键支柱。制度安排并非凭空创设,而应立足现行法律框架进行细化与补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确立自动化决策的透明与公平原则,亟须通过配套规章明确其在社保核验、教育评价等公共服务场景中的具体适用标准。行政许可法中的程序要求,亦应延伸至智能辅助行政领域,厘清人机责任边界。
具体而言:一要健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高风险场景从严设置准入条件和全过程监管,对中等风险场景实行备案和定期评估,对辅助性应用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鼓励创新;二要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规范体系,从算法设计、系统部署到运行维护、退出下线形成闭环,强调关键环节“可解释、可追溯、可问责”;三要织密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明确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救济权等“权利清单”,赋予群众在重要事项上要求人工复核、对结果提出疑问并获得合理解释的权利;四要健全协同治理体系,纵向推动中央统筹、地方细化,横向理顺各部门职责,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压实平台和技术提供者主体责任。
加强针对公共服务的专门性制度安排
我国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领域的法治建设已迈出重要步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数据收集、个人信息保护划出了硬边界,算法推荐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专项规定也对关键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些地方围绕智慧城市、政务服务开展制度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目前相关规范多为分领域、分环节的“拼接式”规制,缺乏一部统领性的基础性法律;对公共服务这一关系最广泛、最敏感的应用场景,专门性制度安排还不够系统。这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统筹完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现实需求。
“十五五”时期,是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智能化转型的关键窗口期。以良法善治规范和引领“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实质上是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治理实践,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落实到公共服务之中。坚持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以系统完备的制度供给护航“人工智能+公共服务”,让每一次智能办理、每一项在线服务都更有序、更可靠。
(作者:解晓亮、刘鹏,分别系山东工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党委书记、南京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