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09日 Mon

“栽岩立法”:清水江文书中的生态意识与生态治理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09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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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版:文史哲周刊·理论·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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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3月09日 Mon
2026年03月09日

“栽岩立法”:清水江文书中的生态意识与生态治理

  清水江流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之后注入沅江,一江碧水蜿蜒流转,两岸青山郁郁葱葱,林立在两岸村落中的碑刻,是近年来新发现清水江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见证了500多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实践。生活在这里的苗族、侗族等多民族,在长期的林业生产中,创造性地将民族的“栽岩”习俗与汉字碑刻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栽岩立法”之生态治理模式,不仅保障了林业经济的持续繁荣,也维系了流域内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生动体现了传统生态的思想与智慧。

生态意识的生成与实践

  清水江流域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一个从朴素信仰到理性认知的升华过程。它植根于本土宇宙观,淬炼于林业生产实践,并在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中臻于完善,最终形成了“敬畏、利用、守护”三位一体的生态认知体系。

  其一,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等民族传统的“万物有灵”观念,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这一观念在碑刻里集中体现为树木崇拜与风水信仰。锦屏县瑶光苗寨的“倒插枫树”被尊为“枫木岩神”,树下所立光绪五年(1879年)《合村保障碑》记载:“咸丰六七年间,寇气未净,尝蒙显威,以得保民,灾祲无闻。”民国三十年(1941年)再立《地灵人杰碑》进一步强调“凡乡中遭变乱,均显神威佑,为正者逢凶化吉,为邪者神不相拥助”,将神树与村寨安危联系在一起。村民还依此设立“岩神会”,并定期祭祀,后演变为枫树粑节,用“枫树粑”献祭,形成敬树、护树的文化传统,使护林行为从被动遵守变为主动践行的信仰实践。风水信仰进一步将生态保护与村寨兴衰直接关联。黎平县己迫村光绪二十六年《永远禁封碑》明确指出:“木乃龙之衣,土乃龙之骨,土石既不可动,树木又安可伐乎?”这种将林木视为“龙脉之毛发”的观念,使生态保护成为关乎村寨存续的集体责任。锦屏县文斗苗寨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六禁碑》封禁后龙山:“不拘远近杉木,大小树木,不许大人、小儿砍削,如违,罚银十两。”风水观念由此转化为可执行的护林条款。

  其二,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的地理特征,使民众在长期林业生产中形成了林兴则人兴的意识和认知,碑文清晰地展现了人们对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的全面把握。首先,从经济层面而言,林业被视作民生的重要根本之一。黎平县腊洞村乾隆二十二年《永记碑》详细记载了吴庭举父子造林致富的经历:“吾父传令曰:无树则无以成栋梁,无材则无以安身……遵父之命于清雍正八年始培育杉苗……该栋梁之材,砍三千获银五千余两,置田百石。”这种种树即兴业的认知,推动了林业经济的蓬勃发展。锦屏县甘乌村民国十年《公议条规碑》也说:“夫我等地方,山多田少,出产甚难,惟赖山坡栽植杉木为营生之本。”其次,从生态价值层面来说,人们早已认识到森林的气候调节功能。锦屏县光绪三十二年《劝造林告示》提出:“种树可以引雨,既可以免干旱之虞,且生气勃然,一切瘟疫灾祸均无从沾染。”再次,从社会价值层面来看,林业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锦屏县者蒙寨嘉庆二年(1797年)《永远流芳碑》记载村民以木材收益修路,黎平县高近村嘉庆十八年《捐建书院碑》记录百姓捐献杉木办学,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其三,明清时期“改土归流”后,汉文化从清水江下游向上游传播,与当地民族文化深度融合,推动生态意识从习惯传承向制度规范转变,其核心标志是汉字碑刻取代“无字栽岩”,将口头款约转化为书面规则。首先,从载体形式来说,汉字碑刻成为“石质契约”,极大提升了规则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锦屏县卦治村嘉庆二年《奕世永遵》摩崖石刻,以汉字明确规定了“徽、临、西三帮与主家”的木材贸易边界,将民族习惯法与商业契约有机结合起来,保证了木材贸易的有序运行。天柱县水洞村乾隆十九年《公山碑记》用汉文清晰界定了“四姓公山”的“四至”范围,有效避免了权属纠纷。其次,从内容实质来看,“契约精神”与相关传统强化了权责意识。锦屏县锦宗村乾隆五十一年《万古不朽碑》规定:“将自乌租、乌迫、乌架溪以上一带公众之地,前后所栽木植,无论大小俱系十股均分。众寨人等地主占一股以存,公众栽手得九股。”这种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既保障了各方权益,又激发了人们造林的积极性。再次,从治理效能来看,官方力量的介入提升了民间规约的权威性。榕江县朗洞村光绪十六年《永垂不朽碑》由“古州清军府”颁布,将民间护林规约纳入官方治理体系,形成了民间自治为主、官方保障为辅的治理格局。

生态治理的规则与运行机制

  清水江流域“栽岩立法”生态治理体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构建了一个以碑刻为载体、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覆盖林业全链条的规则系统。

  其一,多元主体协同。民间自治与官方引导的互补,共同形成了生态治理体系。在笔者收集的200通生态治理碑刻中,民间自立碑140通(占70%)、官民合立碑42通(占21%)、官方立碑18通(占9%),这一比例显示清水江生态治理形成了“民间为主、官方为辅、官民协同”的多元共治格局。首先,民间自治是治理体系的基础力量,主要表现为家族、村寨和款组织三个层面。家族通过族规祖训管理族属山林,天柱县贡溪村乾隆五十三年《永封禁碑》规定“坟山树木不许砍伐,违者送官究治”;村寨通过村规民约保护集体山林,锦屏县八客村宣统元年(1909年)《封禁碑记》由“合寨公议”制定,并“蒙府主立案封禁”;款组织作为跨村寨的自治联盟,以“款约”统筹区域治理,榕江县宰岑村光绪十八年《千三碑记》记载“千三款”21寨统一管理9处公山,形成了协调解决跨村寨山林纠纷的机制。其次,官方引导为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发布护林告示,天柱县雅地村光绪二十五年《镇远司董示碑》明确规定“严禁烧林,违者鸣鼓重惩”。二是裁决山林纠纷,锦屏县南堆村光绪九年《永远遵照碑》记载官府历时20年解决两寨山场纠纷。三是地方政府为民间规约备案,使其获得官方的支持和强化。官方的介入并非取代民间自治,而是弥补“民治”在跨区域、重大纠纷处理中的不足,由此形成“民间提议,官方批准,共同立碑”的互动模式。锦屏县茅坪镇《内外三江木材商场条规碑》由“锦屏、天柱两县商会”拟定条规,经地方政府批示后共同立碑;洪江市黔城镇宣统元年《永垂不朽碑》由“三帮木商”提议,官府制定了“损树一株,补种三株”的规则。这种官民之间的协同机制,既避免了官方治理脱离实际,也克服了民间治理力量的分散等问题。

  其二,清水江生态治理的规则以“保护生态、保障权益、维护秩序”为核心理念,覆盖了山林权属、育林护林、木材运输三个关键环节,形成了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规则运行体系。首先,山林权属界定是治理的前提。碑刻通过“四至”描述、纠纷裁决、股份划分三种方式明确权属。锦屏县文斗寨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本寨后龙界碑》详细记载了后龙山的边界范围;锦屏县岔路村乾隆三十一年《万古不朽碑》记载官府经过“三勘三详”,以“埋石为界”的方式解决黔湘两省的山林争端;锦屏县者楼村咸丰五年(1855年)《四房分派碑》将公山“四股均分”,明确四至范围,有效避免争端。其次,育林护林规则是治理的核心内容。碑刻中的护林规则包括封禁范围、禁止事项和奖惩措施三个部分。封禁范围一般会明确将后龙山、水口山、坟山等列为重点保护区域;禁止事项一般涵盖盗砍、烧山、放牧等破坏行为;奖惩措施通常实行“重罚与奖励结合”。锦屏县魁胆村光绪二十六年《十六甲禁约碑》规定“滥伐林木者罚银十两入众聚款”,罚款用于“吃榔规酒”,通过集体聚餐的形式来强化教育效果。再次,木材运输规制是治理的延伸保障。随着“木材之流动”带来的“一江厚利”,清水江形成了“当江制度”“清赎规则”“江步规则”等三大采运制度。“当江制度”规定茅坪、王寨、卦治三寨按地支年份轮流当江,实现森林资源的轮休养护;“清赎规则”针对洪水漂木问题,平衡木商与捞户的利益;“江步规则”规范木材放运,避免对江河堤坝造成破坏。这些规则既保障了木材贸易的有序进行,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运输环节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其三,多种治理形式有机结合而形成了刚柔并济的实施机制。清水江生态治理的实施机制融合了民间自治的柔性约束、宗教信仰的精神约束与官方治理的刚性约束,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执行体系。首先,民治的柔性约束以熟人社会的声誉机制为基础。寨老、款首、族长等民间权威通过“理讲”调解纠纷,通过“喊寨”宣传规则,通过“族规家法”强化责任。天柱县岩盘村民国元年《封禁碑记》载“请凭团证向伊理论,登山验勘,立据封禁”;锦屏县便晃村1985年《公约碑记》规定“火警者,打锣游街喊安全防火一个月”。这种约束虽无官方强制力,但依托熟人社会的声誉影响,使规则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其次,借助民间信仰,民众通过“捞汤”“斩鸡”等神判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招龙谢土”仪式弥补生态破坏,通过“拜碑祭树”强化敬畏意识。黎平县宰蒙村咸丰四年《永远遵照碑》规定“田土争论,不服则捞汤表白”;锦屏县亮司村咸丰二年《永远封禁碑》规定“砍伐过脉松木者,公罚猪羊招谢”。这些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使护林成为“敬神”的必然要求。再次,官治的刚性约束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官府对严重破坏生态者“送官究治”,对违反规则者依法处罚,对官方裁决“勒石为据”。锦屏县鹏池村嘉庆二年《禁条告白碑》规定“盗砍树木者,众等送官”;天柱县大冲村乾隆五十八年《遵批立碑万代不朽碑》将官府判词全文刻碑,“永绝讼端”。因此,地方政府为治理提供了底线保障,避免了柔性约束在极端情况下的失效。

生态治理的成效与历史意义

  五百多年来,清水江流域的“栽岩立法”在生态维护、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展现出了持续的生命力和历史、现实价值。

  其一,从生态层面而言,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经历了长期的林业开发,但保持了青山常在的完整风貌,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栽岩立法”所构建的“保护—利用—恢复”生态闭环系统。首先,从森林覆盖率来看,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始终保持着较高的森林覆盖水平。据民国《贵州经济》记载,清水江流域“森林较多者,首推天柱、锦屏、剑河等县”,锦屏县“杉木林绵延数十里”,至今仍是我国的重点林业县。这种高覆盖率得益于“轮休养护”机制的有效运行,如“当江制度”使不同流域的木材得以轮流开发:王寨当江年小江流域造林;卦治当江年乌下江流域造林;茅坪当江年亮江流域造林,避免了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其次,从生态功能而言,清水江流域的森林系统发挥了重要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和水土保持作用。黎平县长春村同治八年《后龙封禁碑》规定“后龙山一草一木不得妄砍”,使该村后龙山至今古木参天,成为清水江支流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再次,从生态平衡来看,清水江流域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碑刻中记载的“林粮间作”模式,如锦屏县甘乌村《公议条规碑》允许“栽杉前三年套种杂粮”,既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又避免了毁林开荒。“防火禁约”如黎平县高洋村《治安规约碑》对失火者严厉处罚,有效减少了森林火灾。这种利用与保护并重的治理理念,使清水江流域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

  其二,从经济发展层面考察,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济持续了500多年的繁荣,关键在于“栽岩立法”成功平衡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形成了“造林—护林—贸易”的良性经济循环系统。首先,从贸易规模来看,清水江木材贸易成为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清代清水江木材经沅江运往长江中下游,年交易量最高达百万立方米,仅黎平一府“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光绪《黎平府志》),外来的“三帮”“五勷”等木商在锦屏、天柱等地设立会馆,形成“商贾络绎于道”(爱必达:《黔南识略》)的繁荣景象。其次,从利益分配来看,“栽岩立法”构建了“地主—栽手”的利益共享机制。地主与栽手的分成规则根据山场位置、投入成本等因素灵活调整。锦屏县甘乌村《公议条规碑》规定“四六均分”,锦屏县锦宗村《万古不朽碑》规定“一九均分”,其余在大量文书中记载“主三佃二”“四六均分”成为最常见的分成规则。这种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减少了冲突,保障了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三,从文化传承来看,清水江“栽岩立法”不仅是生态治理工具,更是民族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传承至今仍对当地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形成了“文化—治理—生态”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系统。一方面,从文化认同来看,碑刻已成为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符号。苗族、侗族等民族将“护林”与“敬祖”“敬神”紧密结合,瑶光苗寨的“枫树粑节”、格头苗寨的“秃杉祭祀”等活动,都是生态文化的活态传承。锦屏县文斗苗寨的《六禁公议》被村民视为“寨宝”,定期举行祭碑仪式,强化对民族生态智慧的认同。另一方面,从规则延续来看,传统治理智慧在当代仍被借鉴和转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水江流域各地新立的生态保护碑,如锦屏县培寨村1983年《封山育林碑》、台江县2007年《九摆村生态保护碑》、雷山县2007年《秃杉保护碑》等,都借鉴了传统碑刻的封禁范围和奖惩措施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而“田边地角”的习惯法仍在山林纠纷调解中发挥作用;“栽杉成林,四六均分”的分成规则,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这种历史连续性使传统生态智慧得以传承发展。

  (作者:吴才茂,系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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