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应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法治同对外开放相伴而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对外开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大战略意义。
一方面,法治既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也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基础。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多边合作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坚持以法治为基础推进对外开放,是我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路径。法治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面临诸多涉外法律问题,亟须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例如,在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治理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提供清晰的指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通过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为中外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够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市场主体自主权,避免行政干预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影响;通过透明、公平的规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经营、退出等环节享有平等权利;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多边及双边国际法律合作,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另一方面,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有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国际影响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可以增强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力。例如,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跨境并购争议等国际经贸法律风险与日俱增,通过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法律风险;通过设立和建强专业涉外仲裁机构,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和仲裁机制的理解与信任,促进中国法治“走出去”;通过司法改革,增强涉外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信任度。在国内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过程中,我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也适时推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相应改革,使二者衔接更加顺畅。例如,在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我国积极鼓励制度创新,推动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探索,使我国的规则和制度更具前瞻性、包容性,不仅服务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促进了全球规则的创新和演进。
多措并举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面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才能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
涉外立法方面,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一步完善以维护契约精神、坚持程序规则、顺应国际法治趋势为特征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将我国对外交往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面向未来,坚持立法先行,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出台应对逆全球化浪潮带来的风险挑战的基本涉外法律制度。
涉外执法层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涉外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反垄断调查、知识产权保护、外资准入等领域,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为快速解决外商与地方政府或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外,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跨境法律问题,还应及时强弱项、补短板。例如,外商投资法已经施行,应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涉外司法方面,重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国在探索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制定了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随着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同时尊重国际惯例并恪守国际条约。只有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质效,树立我国司法公正形象,才能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涉外法治话语权。
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只有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才能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新需求。
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法学教育机构应加强比较法、国际商法、国际争议解决等相关课程的设置,引入涉外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对涉外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实践活动,积累实战经验,增强应对复杂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
构建多层次、多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我们不仅需要培养具备高层次法学素养的理论人才,还应注重培养从事具体涉外法律事务的实践型人才,如律师、仲裁员和政府法律顾问等。这要求各类涉外法律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长期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确保法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和更新。
加强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构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这是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目标。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应具有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素养,能够积极发出中国声音,通过国际平台传播中国法治理念和价值观。
(作者:赵炳昊,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