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隐瞒自己的工作履历应聘,是否算对应聘公司的欺骗呢?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2022年4月,沈女士在网上应聘某公司职位,所投简历中仅有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4段工作经历。2022年5月,沈女士入职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入职后经公司查证,沈女士在2015年毕业后的7年时间,曾在17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故该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沈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沈女士发送《辞退通知书》。但其后沈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沈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沈女士主张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劳动者在以往工作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以及工作经历是工作履历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人对新环境、新事物的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这些因素对于用人单位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但实践中,为获得优质的工作岗位,有许多劳动者对简历进行“美化包装”,甚至“工作经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