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今年1月,黄先生出差在某酒店办理住宿,选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到了退房日,因工作原因,15时后黄先生才赶回酒店办理退房,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要多收半日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执。黄先生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加收22元比较合理。随后,黄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系以修订前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明确住宿时间结算办法要明示或告知旅客,故被告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较为公平,亦能弥补酒店的损失。因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的房费。
●说法:实践中,延迟退房而加收半日乃至一日房费并不少见,饱受消费者诟病。2009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使得“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日房费”的“行业惯例”失去了合法基础。但在实践中,面对类似问题,一些酒店仍引用上述“行业惯例”,一刀切加收消费者半日甚至一日房费,进而引发投诉与诉讼。根据修订后的行业规范,酒店等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一方面,只有准确及时告知相关必要信息,才可能避免结账时因延迟退房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酒店面对延迟退房等情况,应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要求消费者接受其单方制定的方案。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