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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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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8月05日 星期一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作者:马相东 《光明日报》( 2024年08月05日 06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同时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首要改革举措进行全面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既要看到制度型开放已经取得的重要进展,也要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意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自主开放,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1.我国制度型开放取得重要进展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强调“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国内国际场合强调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就是通过改革,对不适应开放型经济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开放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为设立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通过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举办进博会等展会,制度型开放迈入稳步推进的阶段。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既是我国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载体。2013年9月,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揭牌。2023年11月,西北沿边地区设立的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新疆成立。至此,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历经七次扩容,地域上逐步从东部地区扩展至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直至西北沿边地区,形成了覆盖全国,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总体格局。十多年来,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始终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着力点,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营商环境优化等诸多方面推出许多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2024年1月,商务部发布47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包括第五批23项“最佳实践案例”、第三批24项部门推广改革试点经验。至此,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层面累计推广349项制度创新成果,有效发挥了制度创新的“头雁效应”。

      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既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提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践中,新时代以来,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达到22个,涉及29个国家与地区。2024年6月,中国与秘鲁宣布实质性完成自贸协定升级谈判,这是新时代以来完成的第六个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消博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贸会)等展会的成功举办,为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共享全球公共产品提供了重要平台。自2018年举办首届进博会以来,进博会已在上海成功举办六届,成为我国推动高水平开放的新平台和全球共享的国际公共产品。自2021年举办首届消博会以来,消博会已在海南成功举办四届,成为我国向世界展示中国超大规模市场蓬勃生机的重要平台。首届和第二届数贸会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在杭州举办,第三届数贸会将于2024年在杭州举办,数贸会正在成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平台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合作的国际公共产品。

    2.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以开放促改革的必然要求

      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虽然我国制度型开放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任务,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开放促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处在孕育之中,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经贸规则随之进入重塑期,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谈判在议题上更趋向由“边境上”向“边境后”条款转变。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我国必须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中国市场必须拥有汇聚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和科技创新资源的强大引力。当前,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可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吸引和聚集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和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以开放促创新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加快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协调的国内规则和制度体系,可以更好地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可以促使我国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供给者和引领者,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中国方案,形成更加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3.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环境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是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期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型开放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制度型开放试点,尤其是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并将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适时复制推广。主动对照《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协定,推进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

      扩大自主开放和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一方面,扩大自主开放和市场准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外商投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纽带,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在继续扩大制造业、采掘业、农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同时,通过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等措施,有序扩大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更好惠及各国人民。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是我国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未来必须落实好这一新要求,让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国家和民众。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一是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我国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国际经贸规则调整。二是推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主要多边金融机构深化治理改革,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能力。三是加强与巴西、俄罗斯、南非等新兴经济体的经贸合作。推动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及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等新兴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机制创新,增强新兴经济体在全球事务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四是继续办好进博会、消博会、数贸会等展会,为各国经济增长提供中国大市场新机遇,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

      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开放水平,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环境保护、产业链供应链等新兴领域的规则制定,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合规机制。通过进一步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容、深化,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作者:马相东,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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