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书话】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领衔、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参与编纂的《益阳兔子山七号井西汉简牍》一书,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湖南益阳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2600余枚。从纪年来看,简牍主要是汉初吴姓长沙国资料,内容为益阳县署衙档案遗留,记录了当时长沙国辖下益阳县、乡等行政运作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是当时基层社会的实录。
对这批资料价值的介绍,笔者已撰《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简牍述略》一文,不再赘述。此次撰文,是希望探寻井窖出土简牍的性质。
自19世纪末以来,以甲骨、金文、简牍、敦煌遗书等为标志的出土文献,逐渐成为海内外学界普遍关注的对象,引领学术研究潮流一百余年。以“地不爱宝”(大地不吝啬它的宝藏)来形容这些资料的层出不穷,是没有问题的,当前学者亦热爱这些资料。然而,古人如何看待这些资料?尤其是频频发现的井窖简牍。这一问题,始终萦绕在笔者脑海中不得其解,直到有幸仔细学习七号井所出简牍,方才顿悟。湖北、天津等地虽有若干井窖简牍出土,但数量较少,参照意义有限,故本文以湖南所出井窖简牍为主要研究对象。
自长沙走马楼22号井三国吴简发现以来,湖南出土简牍的井窖有近40口,主要集中出现在两个地区:一是长沙五一广场及周边,出土简牍的井窖有20口;二是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简牍的井窖有11口。这些井窖多被认为是官署遗址的组成部分,有简牍内容可作为佐证。简牍本身,一般被视为官府档案文书,谨慎一些的学者则视其为废弃的材料。
简牍文字所展现的内容,与简牍作为遗物其本身所具有的考古意涵有别,后者要探寻的是这些资料为何会出现于井窖中。
将井窖简牍视为官府文书档案,需要基于三次“剥离”:第一,将井窖简牍与出土环境剥离;第二,将有字简牍与井窖普遍存在的无字简牍剥离;第三,将文书简牍与非文书简牍剥离。经过以上三次“剥离”,以近乎“选精”“集粹”方式所得出的对简牍属性的认知(李伯重语),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准确反映井窖简牍的内容及性质,甚为可疑。
首先,这些井窖几乎都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水井,其底层或接近底层的堆积物中出土的陶瓷类汲水器残片,是它们功能的直接证据。水质好坏、水源丰枯、井壁坍塌乃至衙署兴废等,都会影响井窖的使用与废弃。一旦废弃,这些井窖便需要进行填埋,消除安全隐患。因此,井窖中的堆积层,几乎都是由淤泥与各类垃圾构成。这些垃圾包括建筑构件(瓦、砖等)、生活用品(罐、盆等)、竹/漆类生产生活用品(如铲、橛、编织器)等等,亦有植物类和兽骨残骸。不得不指出,简牍只是填埋、堆积物中的一种。
其次,井窖出土的简牍,无字简几乎普遍存在。这里所说的无字简,包括保存完好或相对完好且可用于书写的椠材(数量极少),更多的是指无书写痕迹的残简。以里耶秦简为例,出土时公布的数量是3.6万余枚,经后期辨别与整理,确定带有书写痕迹的不足2万枚,其余几乎都是无字简。新近公布的临武渡头古城遗址一号井、二号井出土简牍近万枚,其中绝大多数都为无字简,有字简大概不超过2000枚。长年处在潮湿、污浊的井窖中,会加速竹木简牍的腐朽与降解,简牍表面剥落导致字迹无存,是无字简出现的重要原因,但又不完全如此。可以合理推断,在简牍被填入井窖前,有些已经被人为毁坏了。
削毁、焚烧是最常见的简牍毁弃办法。依据里耶秦简的茬口走势,刘自稳区分出四类削弃方式:平行(垂直)切割,茬口平整、近乎平行;侧向切割,茬口斜向削尖;凹槽切割,茬口呈凹槽状;组合切割,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式。以此为指引,笔者认为,已公布六卷的五一广场东汉简,有些资料在投入井窖前就被人为毁坏了,进一步可推论,埋入井窖的简牍并非出于有意保存的目的。
被随意弃置于井窖中的简牍,多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也有成卷成册弃置的情形。与散乱无序的弃置有别,兔子山遗址七号井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例外。根据张桑田对各层位出土、有明确纪年简的初步梳理,可知年代较早的资料弃置在下,年代稍晚的资料堆积在上。就成卷弃置而言,走马楼J22三国吴简最为典型。整理者在发掘报告中提到,“简牍的摆放有一定的顺序,层层相叠,似有意为之。简牍之上覆盖一层竹篾席,已残朽。从剖面上看,简牍摆放时对其摆放的部位似未加修整,而是依据堆积的自然状态摆放”。
若这一观察属实,则不得不承认,简牍有散乱无序的弃置,也有整齐堆积的掩埋。后者行为是否属于废弃呢?尽管发掘者兼整理者倾向于废弃说,也有论者认为这是故意安排而非废弃行为。笔者认为,废弃说可从——这批资料中或有人为灼烧的痕迹,又集中深置于井窖的潮湿环境中,出于保存目的的可能性极低。从年代偏晚的相关规定看,文书有长留与非长留之别。今所见井窖简牍,恐均非后世所谓的长留文书。就汉代而言,诸如诏令文书等应属长留,一般文书过了保存期即被毁弃。而且,资料保存首先是要防止火焚与水浸,井窖简牍恰恰出土于潮湿、污浊的环境中,与保存目的相左。
最后,就井窖简牍的文字内容看,文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非文书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非文书类资料,主要包括习字简、削衣、私人书信等,零星可见医简、典籍简,以及带有方术性质的“人形简”等。严格来说,诸如簿籍、签牌、名刺等资料,尽管也会被视同为文书,但它们与文书还是有所不同。若把“时间性的继承转化关系”作为区分档案与文书的根本依据,则文书能否转化为档案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其中有属于档案属性的文书资料,也有非档案属性的文书资料,而后者经过若干年的保存后便可毁弃。
在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的简牍中,习字简、削衣所占的比重较大。也就是说,不少简牍是二次或多次反复利用的结果,极可能是当时“以吏为师”的某种表现。对此,杨霜在《秦汉习字简诸题蠡测》一文中有详尽叙述。因此,在当时人的认知中,应该不会将投入井窖的简牍,视为今人交口称赞的“宝藏”,更不会有“地不爱宝”的慨叹。
所谓“人形简”,见于东牌楼J7及尚德街J575号井,共3件,两组资料均制作成人形,其中一面画有眉、口、目(前者还画出了鼻、胡须及躯干),简上书有文字。“人形简”出于何种考虑而制作,又是如何被使用,目前尚不知晓,性质应与一般的井窖简牍有别。另外,新近公布的五一广场“象人”简,与东牌楼、尚德街的“人形简”有别,上面标注有创伤等内容,可能是司法文书的辅助资料。
若上述三点无误,笔者认为,井窖简牍属当时的废弃物。由考古工作者提出而多被史学工作者忽略的此点,经过上述续貂式的补充说明后,或许会有助于思考秦汉时代的简牍分类问题:基于性质与功能的不同,约略可分为废弃简牍与丧葬简牍两类——前者是出土于屯戍、关卡、邮传及衙署遗址的废弃物,后者是出土于墓葬而具有“器物功能”的随葬品。
屯戍遗简、井窖简牍等尽管都是废弃物,但也并非全无研究价值,后世仍可根据废弃简牍,推断遗址性质,窥见时风习俗。如悬泉置为传置遗址,集传送邮件、传达命令、接待宾客为一体,故出土邮书、过所类资料较多,与河西地区长城烽燧防御系统出土的简牍面貌有别。同理,井窖简牍所在的遗址,是郡署还是县署、是哪类机构,也会影响简牍的内容。反过来,也可根据简牍内容判定遗址性质,以及这些资料是如何进行保存、废弃的。从这个角度看,侯旭东等学者的研究,便有了指导意义,应给予更多关注。
(作者:张忠炜,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