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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坚固“铠甲”

    ——聚焦刑法“第二十条”

    作者:本报记者 王金虎 《光明日报》( 2024年03月30日 05版)

        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联合浏阳市人民法院向学生普法。新华社发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区司法局、重庆文理学院联合成立的“小板凳”普法宣讲队走进乡村。新华社发

        电影《第二十条》海报 资料图片

      【法眼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今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中让观众难以忘怀的一句话。这部电影取名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正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审判还了我公道,我在街坊邻居面前抬得起头来了!”得知案件最终以正当防卫定性结案,家住辽宁鞍山的马某难掩激动。

      4年前一个夜晚,付某酒后到马某家砸门,叫嚣着要杀人。马某跟他说找错人了并报警,付某不予理会并继续闹事,砸碎多片窗户玻璃。于是,马某拿着刀开门出去制止,两人扭打在一起。马某手部、背部受伤,付某被刀伤了多处,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2023年9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某属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鞍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这起正当防卫案例,被写入了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上诉、抗诉、二审发回,法院坚持认定马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过程确实不容易。”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余茂玉在解读报告时表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反击的权利,一度在司法实践中少有适用。如今,这一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如何?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怎样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于海明骑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刘海龙醉酒驾驶小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撞。争执中,刘海龙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1日,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就是著名的“昆山反杀案”。其以“正当防卫”定性结案,随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与讨论。透过该案,很多人意识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正在发挥威力。

      早在1979年,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就被写入当时的刑法。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少有适用,更少有正当防卫的判决。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员虞浔表示:“正当防卫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被忽视或难以适用,其原因主要是过去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较为严格。”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浩文看来,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法律本身规定较为原则、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证据比较复杂外,也受传统观念的限制和司法实践的惯性影响,综合因素导致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和全面地应用。

      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防卫条款需要符合多项要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总结:一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是正在进行中的;三是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以“昆山反杀案”为标志,近年来,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逐渐得到改善和规范,“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盛春平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相继得到依法办理。

      “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表示,必须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旨在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并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刑法“第二十条”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敢说“不”

      “仇家入户行凶,应该如何防卫?”“无故被打,还手是互殴吗?”“在校园内被别人欺负,打伤对方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或目睹各种不法侵害,面对突发状况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周惠永表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在张建伟看来,刑法中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侵害行为处于时间起点到终点的过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则表示,只要面临他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被侵害的情况下,就能进行反击。

      以制止校园欺凌为例,印波表示,只要欺凌行为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且大多被欺凌者通常事先会准备防身的器械,或者就地取材进行反击,本意是保护自己。现在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实践中,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有时会被认定为互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事先产生的斗殴意图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有时候,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互相斗殴,界限并没有那么清楚。特别是,老百姓讲究‘死者为大’,一旦出了人命,即使确实属于正当防卫,在认定的时候法官也会顶着很大压力。”余茂玉坦言。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面对街头混混索要钱财、校园欺凌等情形时,要注意对方的手段、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也要注意所使用的防卫工具与使用手段。”印波表示。他同时指出,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比如,不能为了保护钱包而随手捡起利器用力击打对方的头部,防止防卫行为滑向防卫过当。

    鼓励见义勇为,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向来是我们这个社会鼓励与倡导的可贵精神。关于正当防卫,根据防卫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保护本人的正当防卫和保护他人的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与自己完全没有关系的他人的正当防卫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不过,在见义勇为者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伤害时,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却并非总是顺利。

      在一些案例中,见义勇为者制止不法侵害后却被起诉故意伤害,这不仅让见义勇为者心寒,也让公平正义的成本异常高昂。在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曾办理过一起“张贵生案”。公交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骚扰欺负后挺身而出,但被骚扰者殴打。张贵生因反击不法侵害致对方颅骨骨折。检察官韩明根据现场视频将张贵生的反击行为拆分成几个阶段来审视:制止不法侵害阶段是见义勇为,打斗时是互殴,对方受伤时变成故意伤害。张贵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直到最后才沉冤昭雪。

      “在具体案件中,用一帧一帧的画面,将不法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分割开来,以此分析防卫行为的性质,得出防卫人的行为哪些是见义勇为、哪些是互殴、哪些是故意伤害,这对防卫人是不公平的。”虞浔说。对此,商浩文也表示,在紧急时刻,很难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是否还会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这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周惠永指出。

      很显然,如果见义勇为的成本或代价过高,人们在“路见不平”时就很难选择或者犹豫要不要“出手相助”,甚至不得不收起内心的那份善良,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何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让人们敢于并乐于见义勇为?

      “这不单考验着每位公民的勇气与担当,更考验着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给予当事人以更大的支持。只有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令勇敢者更有力。”印波表示,首先,应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通过普法活动、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帮助人们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等的界限;其次,要降低正当防卫行为人的维权成本;最后,要提高相关办案人员的取证能力。近年来,随着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可供遵循的依据越来越充分,新技术的深入应用也让取证难问题得以改善,办案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更有底气了。

      “马某正当防卫案作为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引用,让刑法第二十条再次走入公众视野,也是在向全社会宣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除了自卫,刑法第二十条也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坚固的‘铠甲’。”鞍山中院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本报记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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