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徐梦秋在《哲学研究》2023年第12期撰文指出,“规范性”是社会应然领域的核心概念。澄清“规范性”概念的内涵对于把握社会应然领域的本质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开展“规范与规范性”问题研究的前提。我们运用马克思的“从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具体”方法,找出“马中西”哲学与“规范性”有关的各种术语和论述,揭示它们的交集或交融之处,抽取出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所共有的本质规定性,并综合考察这一本质规定性与应然性、普适性、意向性、相对性、评价性、调控性、内在性和外在性、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以及行动理由的关系,呈现“规范性”的丰富内涵,提供马克思主义对“规范性来源”这一哲学难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