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判,又称判词、判文或判,明代吴讷《文章辨体序说》、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都以“判”为独立文体。早在上世纪末,汪世荣先生《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从法律史角度对古代判词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吴承学先生《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则从文体学角度对书判的源流和发展进行了梳理。自此以后,书判研究受到广泛重视。作为现存第一部散体书判集,南宋理宗年间成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以下简称《清明集》)更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不过,对《清明集》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集中所载书判呈现出鲜明的理学特色,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法律思想和学术风气,而且影响了书判的说理方式和文体风格,也是值得重视的研究内容。
《清明集》共收录判词和其他公文475篇,除标注为“花判”的叶岩峰《占赁房》和《赁者析屋》两篇为游戏之作外,其余均为真实司法语境中的实判。据书中所附《清明集名氏》,《清明集》共涉及作者三十余人,姓名可考者19人,其中的大多数都与理学有深厚的渊源关系。如真德秀,全祖望所谓“西山之望,直继晦翁”(《宋元学案》卷八十一);李清馥《闽中理学渊源考》卷三十也把他视为程朱理学的正宗:“步履程、朱正路,丝毫不差。一代斯文,于兹未坠。”又如蔡杭,以理学传家,其祖父蔡元定、蔡沈皆师事朱熹,蔡杭自己也博通经史,精于理学,故而全祖望有“蔡氏父子、兄弟、祖孙皆为朱学干城”(《宋元学案》卷六十七)之说;刘克庄,家世儒学,其祖父辈刘夙、刘朔是“南夫子”林光朝门下之佼佼者,所以《宋元学案》卷四十七将刘克庄归入“艾轩学派”。其余如方岳以朱熹同乡学子自居,胡颖为南宋大儒胡安国之后(王立新《胡安国族系考证》,《船山学刊》2002年第4期),翁甫之父翁易“登朱文公、蔡西山之门”(《闽中理学渊源考》卷二十五),叶武子、赵汝腾为朱熹门人,曹彦约尝从朱熹讲学,吴潜之父吴柔胜从学于朱熹,王伯大为黄榦弟子,陈韡师从叶适,宋慈、马光祖、王邁师从真德秀,史弥坚为陆九渊再传弟子,王遂为张栻再传弟子,翁合入闽中建阳蔡氏觉轩学派,陈埙师事陆九渊门人杨简,刘希仁为刘克庄族弟,李昴英师从崔与之而大振“菊坡学派”,都可视为理学门人。事实上,除了吴势卿、范应铃等因文献无载而不详其学术背景以及无名可征者,其余诸人的学术思想或多或少都有理学背景,而以考亭学派的影响最为卓著。可见,从所选择的书判作者来看,《清明集》就是以理学为指导思想编纂而成的。
《清明集》表现出“先教后刑”的共同思想倾向,体现了理学家试图建立德礼政刑一体化法制体系的努力。一方面,《清明集》体现了重视法律、特别重视狱讼的共同特点。该书以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置于卷首,大有以此为行政纲要的意思,文中专列地方政务“十害”,有六条是有关狱讼的。刘克庄《文集续稿跋》自述:“每念欧公夷陵阅旧牍之言,于听讼折狱之际,必字字对越,乃敢下笔,未尝以私喜怒参其间”。另一方面,重视案件审理的教化职能,道德说教成为书判的重要内容。集中书判往往连篇累牍地进行道德宣教,如胡颖《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一判,开篇即云“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其用意就像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所强调的那样:“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即以道德教化为听讼断狱的第一要义。
《清明集》对教化功能的重视,深刻影响了书判的文体风格。从说理方式而言,以诉之于情感和经验的感化和说服为主。如翁甫《僧归俗承分》,判词所涉民事纠纷是出家还俗的侄子要求婶母归还亡叔遗产的一半,案情并不算复杂,但700余字的判词内容却非常丰富,有事实的陈述分析,有法条的引用,有最终的判决。除此之外,判词或责之以礼,或动之以情,或晓以利害,反反复复,不厌其烦,说到底,就是为了规劝两家接受判决结果,“以绝两家之讼”,以全人伦之美。从语言表达而言,普遍体现出口语化的倾向。与骈判的典雅古奥相比,《清明集》所收书判大多文字明晰浅显,是口语化程度较高的书面语,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口语,如胡颖《乡里之争劝以和睦》:“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完全抛弃了高高在上的官方用语,全是白话,通俗易懂,也贴近乡民日常生活,很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其余如胡颖《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范应铃《漕司送下互争田产》、韩竹坡《同宗争立》、无名氏《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等都是超过500言的长文。这些判词的共同特点是委曲近情、循循善诱,突破了“简要”“含蓄”的传统文章规范,形成了与骈判乃至宋代其他实用文完全不同的文体特征。
《清明集》对后代影响甚巨,宋代以后的书判继承了司法与教化并行的功能设置,大多沿袭了《清明集》的文体风格。《清明集》在理学影响下形成的文体特征,最终凝定为散体实判的主要文体规范,甚至对当代司法判决书的写作仍有借鉴作用,这说明《清明集》的研究不仅具有文献价值和文学价值,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王晓骊,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