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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22日 星期六

    强化算法推荐的知识产权合规治理

    作者:黄骥 《光明日报》( 2023年04月22日 05版)

      【资政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面对数字环境下盗用创新成果的新型侵权的挑战,与时俱进地创新法治举措,优化监管效能,是落实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应有之义。近来,我国司法部门在多起算法推荐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中,驳回“算法中立,平台无责”的抗辩理由,判定网络平台为其算法自动推送的盗版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新的裁决思路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对法治的新需求,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充分的保护,成为强化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障的前沿实践和典型示例。

      “算法推荐,平台担责”背后的机理,在于商业模式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影响。内容分享平台上的盗版资源大多由用户上传,违反注意义务是平台为这些侵权内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留意自己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这种后果。平台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传播行为的侵权风险越大,或者平台对传播行为的控制能力越强,该平台的注意义务就越高,就应当以更高的注意力和更完备的措施来防范、制止侵权。

      算法推荐是一种智能化、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技术,它能依据用户偏好实现内容的精准投放、高效传播。一旦侵权内容被纳入推荐范围,就容易在算法的加持下被高频点击、大量浏览、广泛扩散,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在算法推荐模式下,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展示内容的空间,而且实施了内容的挑选和推送,并由此深入、广泛、能动地介入传播流程,掌控着传播的方向、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算法推荐的传播优势会给平台带来更多流量、更高收益,这也意味着平台有更充沛的资源和实力来防止侵权。

      与内容分享的传统模式相比,算法推荐放大了网络传播的侵权风险,也增强了平台防止侵权的能力。此时,平台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充分运用其能力来阻止侵权风险转化为侵权损害。在传统模式下,平台承担的是“亡羊补牢”的义务,可以等到权利人发来侵权通知或侵权行为已经显而易见之后再移除侵权内容,从而进入“避风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算法推荐模式下,若平台仅仅做到“亡羊补牢”,则未必符合注意义务的要求,仍可能被追责。

      将算法推荐作为判定平台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协调”“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公平理念。它能够引导平台转变知识产权治理思维,不再停留于亡羊补牢,而是更加注重防患未然,更多地采取主动性、前瞻式、常态化的合规举措,审视、改进算法,防止其成为传播侵权内容的工具。这一法治创新,积极回应了“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激发网站平台履职尽责的内生动能”的政策要求,也有助于实现“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的治理目标。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迭代和数字产业的演进变革,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的愈发多见,算法推荐的知识产权合规治理还应不断完善。

      区分算法类型,力求精准施策。从严界定算法推荐模式下的平台义务是一种法治创新。在设计、适用新法理与新规则的过程中,可供参照的经验较少,更需要科学方法和精准思维来实现治理绩效。算法推荐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影响程度会因算法的程序设计而异。例如,有的算法会先对内容进行识别,归纳其特征,再作推送。有的算法并不识别内容,只是将用户浏览的内容推荐给偏好相同的其他用户。两者相较,采用前一类算法的平台对传播结果的预见力和控制力更大,其注意义务相对较高;采用后一类算法的平台,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在判令其承担责任时,需要相对审慎。要更加科学精准地界定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打开“算法黑箱”,让算法可获知、可理解、可辨识。目前,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要求平台进行算法评估、算法备案、算法审计,由此而形成的算法资料能够较为真实、可靠地反映算法的情况。在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将这些信息纳入调查取证、庭审质证的范围,可以为裁决提供便捷、有力的信息支持。

      推动技术融合,实现智能风控。在数字时代,算法已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算法的治理”需要与“依靠算法的治理”紧密结合。实际上,算法在治理侵权方面也有巨大潜力。算法推荐技术和算法过滤技术可以并存、兼容。可通过行业公约、技术标准等方式,要求采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在算法中融入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的程序指令,实现对推送内容侵权风险的智能管控。执法、司法部门在判定平台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也可将平台遵守上述要求的情况纳入考量。

      引导信息互通,促进协同治理。平台掌控着内容来源、推送对象、推送效果等方面的网络传播数据,权利人掌控着权属名录、特征编码、视频指纹等作品识别信息。两类信息资源的互补集成,可以大大提升平台智能监控的效率和精度,也可为权利人追加许可授权、分享流量收益提供信息支持。可将平台向权利人积极通报传播数据的情况,作为判定其尽到注意义务的正向因素;若权利人已提供作品识别信息,还可要求平台对相应作品予以“重点保护”。由此,引导双方信息互通、互信协作,让双方的治理行动和治理资源实现“1+1>2”的聚合效应。

      压实平台责任,规制算法侵权,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数字创新提供良好生态的法治探索。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政策指引下,应继续秉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之理念,全方位优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为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注入更多动能和“治”慧。 

      (作者:黄骥,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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