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赔偿2.18亿元!
2022年12月26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蜜胺”技术秘密侵权和专利侵权两案终于画上休止符——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两案终审判决中,原告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2.18亿元以及销毁生产设备、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必将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全球最大的“蜜胺”生产企业,该案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胜诉后分享了维权成功的喜讯。
“蜜胺”侵害技术秘密案,是继2021年“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1.59亿元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敲下赔偿额达亿元的技术秘密侵权赔偿。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建立起在国家层面集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四年多来,法庭审结了上百件技术秘密侵权、权属和合同纠纷,还有不少涉及技术秘密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系列典型案件有效统一了相关案件裁判标准,为守护技术秘密创新成果贡献了司法力量。
1.泄密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纸判决守护企业技术红利
三聚氰胺,又名“蜜胺”,多年前的毒奶粉事件让三聚氰胺蒙受恶名,但其本身有着不为人知的“光鲜”一面。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可广泛用于塑料、纺织、电器、医药、阻燃新材料等行业。
金象赛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该公司能够成为行业冠军,主要受益于其投入巨资、历时多年研发出的先进三聚氰胺生产技术。
尹某某,曾参与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研发。2012年,尹某某将其因职务之便获得的大量核心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两家公司,由该两家公司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并投产。2017年,金象赛瑞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鲁恒升公司和宁波两家公司以及尹某某等侵害其技术秘密,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华鲁恒升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他被诉侵权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但未支持销毁涉及技术秘密的生产设备的诉讼请求。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最高法依法改判,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蜜胺”两案中,最高法认定尹某某个人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对外连带承担全部2.18亿元的赔偿责任。专家表示,此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少有让个人承担数额如此之高赔偿的判决。如此沉重的侵权代价,有助于让背信泄密人员望而却步。
2.“马拉松”诉讼尘埃落定,牵住侵权赔偿数额标准“牛鼻子”
香兰素,全球产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种之一。2021年2月26日,一场围绕“香兰素”技术秘密的“马拉松”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历时十余年,历经三次起诉,法院一审认定侵权并判赔350万元,二审改判赔偿达1.59亿元。
专家表示,该案“触及了近年来困扰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逐一提出了创新的解决路径和司法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这起纠纷因何而起,为何判赔额如此之高?原来,2002年起,浙江嘉兴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两原告)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2010年,曾就职原告公司的傅某,将非法获取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浙江宁波某公司(被告)并获取报酬,导致原告全球市场份额一度由60%滑落至50%。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是,被告并未停下侵权的脚步。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术秘密,且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侵权人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对原告原有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被告拒不执行临时禁令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确认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法庭对损害赔偿额界定采用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方式加以计算,体现了确认并强化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理念。”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3.顶格判赔惩罚性赔偿,让正义得到伸张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不容易为权利人所控制等特点,因此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牟利的行为较为常见。惩罚性赔偿,旨在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震慑潜在的违法人员。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的第一案。
卡波,即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后的卡波是优秀的凝胶基质,广泛应用于乳液、膏霜、凝胶中。该案中,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合称天赐公司)研发了生产卡波的配方、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技术信息。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华某从天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技术秘密生产销售卡波产品,销售范围多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技术秘密被判刑后,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生产,且在该案审理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
一审法院判决2.5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认为,安徽纽曼公司直接故意侵权,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还有举证妨碍等情节,应当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以5倍计算判赔3000余万元。
“无论判决多少,都要有事实依据,特别是巨额判决,承办法官首先得说服自己、合议庭甚至审委会,还必须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也要让社会公众从心里接受、认同裁判结果。”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巨额赔偿的确定涉及大量证据的审查、经济术语的理解和众多数据的计算,“虽然辛苦,但正义得到了伸张,一切努力是值得的”。
4.技术秘密案件增加,呼唤法院能动履职
2019~2022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技术秘密实体二审案件分别为12件、44件、79件、78件,呈显著上升趋势。法庭审结案件119件,其中改判10件。
朱理介绍,这些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极为广泛,其中涉机械制造、化工等传统领域的案件共有47件,涉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光电科技、新材料、芯片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70余件,占比超过60%。
专利保护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但企业不仅要公开技术方案,还要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技术秘密保护,只要保密措施得当,企业可以无限期独占技术,获得远超20年专利保护期限的技术红利。朱理指出,技术秘密保护是众多研发型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企业会投入大量资金、物力和人力。如果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而不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将会鼓励投机行为,从根本上影响高质量发展。
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一份份沉甸甸的判决书是看得见的投入,而判决书背后还有大量不为人知的努力。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从制度健全、机构设置、理念指导、人员配备、机制运行等各方面、各环节下大功夫。一家荷兰公司在以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主张三项专利权权属案件上诉胜诉后的感谢信中表示,判决对在中国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外国创新型企业和拥有真正创新技术的中国企业都有长远影响,将增强所有投身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心。
“对于科技创新的保护来说,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发挥了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表示。技术秘密纠纷中,反映出不少社会治理问题,包括如何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如何保护企业的研发行为和技术人员的择业自由,如何推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下一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结合审判实践、关注社会现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通过技术类案件的具体裁判,能动履行司法职责,发挥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郃中林表示。
(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林愈 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