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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贯彻了“要充分体现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的要求,加大政府责任、加重企业责任,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针对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岸线保护、违法取用水、水沙调控、河湖管理“四乱”等行为,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填补了法律空白。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取水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或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法律责任是黄河保护法首次予以规定。
二是法律责任更严厉。(1)增加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2)法律责任范围宽。黄河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虽仅13条,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3)实行双罚制行政责任。即单位违法,不仅仅由组织承担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4)处罚力度更严。水土保持、取用水中违法行为比水法、水土保持法的处罚额度大。违规取用水在法律责任13条中有4条5款。对企业违法行为,在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公益诉讼、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将行政处罚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5)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4项与黄河流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
(陈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