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王金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对检察官的政治能力培训、业务能力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培训内容予以明确,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大数据运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条例》要求,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由最高检统一管理,省级检察院统筹负责,各级检察院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下级院应当定期向上级院报告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条例》明确检察官政治轮训实行分级分层组织,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应当在晋高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或230学时。检察官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根据《条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在原来规定的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基础上,突出加强网络培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咨询答疑、远程案例研讨和会诊等形式开展各类教育培训。
关于教育培训基础保障,《条例》明确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系统内外共享的师资库,建立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共享、务实管用、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结合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践,新增规定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和专职教师实践锻炼制度。鼓励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上讲台授课,领导干部上讲台情况应当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