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人物】
李达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和早期领导人之一,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卓有建树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长期坚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阵地,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成果丰硕,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应用和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曾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理论界的鲁迅”。相较而言,李达的法学研究与贡献较少为人所关注。实际上他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于分析中国现实,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1890年,李达出生于湖南永州,1913年赴日本留学攻读理科。1917年十月革命后接触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同年救国请愿受挫后,他返回东京,弃理从文,师从日本著名学者河上肇。此后,李达一直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社会学、政治学研究。全面梳理李达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理路,有助于我们了解他的治学路径和《法理学大纲》推出的相关背景与学术积累过程。
1921年,李达翻译出版了荷兰学者郭泰的《唯物史观解说》,通过此书,他掌握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及该理论在哲学、法学等学科上的运用方法,如运用唯物论分析所有权、社会主义思想的发生、宗教、犯罪和阶级斗争等问题的方法,从而揭示经济地位变化对上层结构的影响等。与此同时,为了给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提供理论武器,他进行了大量有关劳工和社会问题的研究。1920年到1922年,李达通过《劳动者与社会主义》《劳工神圣颂》《“五一”运动》和《劳动立法运动》等文章,论述了劳动者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他特别强调在中国,“劳动立法,实是万不容缓的急务了”。而其创作或编译的《俄国农民阶级斗争史》及《劳农俄国研究》介绍了俄国“劳农”的状况和各项制度,指出阶级斗争是俄国劳农制度发展的动力,为中国劳工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这段时间内,李达还陆续翻译了《社会问题总览》《女性中心说》和《产儿制限论》,介绍了世界劳工史以及国外的社会政策、社会理论和社会运动,揭示了社会分配制度对女性地位和生育制度的影响。
1923年11月,李达任教的湖南自修大学被强令关闭后,到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湖南大学法科)社会学系任教,在此期间撰写了《现代社会学》课程讲义。书中,他将法律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指出阶级斗争会导致法律进化,资产阶级法律只是在形式上存在平等。这为他后来在《法理学大纲》中批判一些学者的抽象法治观做了准备。1928年李达翻译了日本学者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并通过此书掌握了法理学体系,后来将之运用到1947年的《法理学大纲》之中。1929年到1932年间,李达先后在上海政法学院和上海暨南大学教授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学。他的社会问题和政治经济学研究为其法理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积累。1929年的译作《社会科学概论》系统地介绍了科学的实践性、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反映了他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同年译作《现代世界观》介绍了古今学者的唯物论和观念论,这为他掌握辩证唯物论的历史及其变化情况,树立法理学的“科学世界观”打好了基础。之后,在《社会之基础知识》和《辩证法的唯物论问答》中,李达便运用唯物论对社会进化、社会问题性质和中国社会问题展开了讨论,说明唯物辩证法是适合中国的“被压迫者的哲学”。
在上海这段时间内,李达的译作《妇女问题与妇女运动》和编著的《民族问题》都考察了相关社会问题的历史发展,并揭示了促成其发展的经济基础。通过这两部作品,他掌握了欧洲主要国家、中国和日本的妇女运动状况以及苏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这对他后来分析中国政策和法律发展路径具有借鉴意义。
1932年8月,李达受聘为北平大学教授,讲授社会学、社会进化史、经济学和社会问题等课程,并翻译和出版了诸多与课程相关的著作。同年出版的合译作品《辩证法唯物论教程》论述了主观的观念论、机械论、新康德主义和黑格尔主义,为他批判各法学流派做了学术积累。1935年,李达的《社会学大纲》作为教材刊印,其中详细介绍了唯物辩证法的历史、特征、对象和法则等内容。书中指出,历史唯物论的对象是“人类社会之历史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此书后段的“国家”和“社会意识”更是对国家与法律、国家与阶级的关系展开了进一步阐释。可以说,《社会学大纲》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在社会学中的运用,它为此方法在《法理学大纲》中的运用提供了先期尝试。同年,《经济学大纲》和《社会进化史》亦作为教材刊印。这两本书梳理了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形态,阐释了商品、货币和剩余价值的基本理论,以经济中的阶级产生、分化和斗争为线索,阐明了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不难看出,1935年以前,李达法学研究中的译著占据了一定的数量。通过翻译,李达掌握了系统的唯物论方法,了解了各学术流派的基本观点,同时也对世界历史和制度的变迁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这些都为《法理学大纲》提供了理论和知识基础。而1947年他在湖南大学的境遇则促成了此书的面世。在李达被聘为法学院教授之后,国民党当局只准他讲授法理学。于是,李达便自己编写教材,《法理学大纲》由此诞生。
《法理学大纲》一书运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方法对法理学的对象、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内容与形式、法律的属性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如以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发展法则”为基础,说明了法理学的对象和任务。从经济基础出发,阐明了法律的阶级性本质对国家目的的保障和对法律属性的决定作用,还阐明了生产关系作为法律的内容对国家发展的影响,以及法律内容与法律形式之间的统一和矛盾。
李达通过批判历史上各法学流派,对民国时期的一些流行观点进行了批驳,破除了抽象的法治观。当时,改良主义、实用主义思想和法社会学占据了法学话语的主导权,一些学者认为:“近代市民的国家,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法律是由市民的立法机关之国会制定。这就是所谓法治国时代。”书中对各法学流派及其研究方法展开了批判,指出他们采取“形式论理学的方法”。实际上,“市民国家一切关于政权与治权的法规,都是保障资本至经济结构的法规,其内容仍然是经济”。“(法律)形式上虽然平等,而(经济)内容却是不平等”。
《法理学大纲》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著作。书中创造性地提出法理学要研究当代社会问题、劳工问题以及中国社会史、世界社会史,并强调要考察中国与世界的现状。可以说,它是李达前期法学研究积累的集中展示。正如汪信砚教授指出,李达撰写了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法理学大纲》,以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为思想方法,对历史上各种有代表性的法学流派和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批判,对各种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并对国民党玩弄“制宪”把戏欺骗人民的伎俩做了巧妙的揭露,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早实践。
李达认为,“法律观被包摄于社会观之中,直接由社会观所指导,间接由世界观所指导”。“社会观”的作用在于将唯物观运用到特定时期。如果加入历史角度,便可以知晓社会发展的过程。对于中国法律来说,“应究明法律与世界、与中国现实社会的有机联系”,才能制定适合中国现实的法律。中国的法学研究,必须从中国现实出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社会观和法律观,要将社会现象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注重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关注“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用运动和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这些论述阐明了世界观、社会观和法律观的关系,为后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李达先后出版了《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等法学著作,对推动我国的宪法研究和宣传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匡凯,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CFX06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