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较之此前实施17年之久的《信访条例》,《条例》彰显“党内立规”与“国家立法”的双轮驱动,从顶层设计上保障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出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基本原则,将成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信访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伊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1951年,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明了信访工作的性质和主要功能,随后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信访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在历经发展变迁后,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制度走上法治化道路。2005年,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以规范信访制度为抓手,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吸纳和融合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成果,出台了《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共分为6章50条,与《信访条例》相比,虽然条款总数相近,但内容变动幅度颇大,很多条款具有突破性,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作为信访二元法治架构的最新成果,遵循“依法治访”的基本方向,重申走法治化道路是深化和完善信访制度改革的根本途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将信访人纳入法治范畴:一方面强调对信访人的保护,如重申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另一方面规定信访人需依法信访,不得实施违法手段或行为。
二是将信访事项纳入法治范畴,解决“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明确诉访分离制度,规定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又如明确分类处理原则,对于意见建议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等不同信访事项,根据其类别依法分别处理;如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法治化,应当办理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流程依法办理,诉求无理的依法不予支持并加强思想教育。
三是将信访工作者纳入法治范畴:通过明确信访工作者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促进和规范信访工作单位和个人依法接访。
为真正把这部凝聚党领导信访工作历史经验的法规落到实处,必须密切党规与国法的内外衔接,辅之以横纵贯通、上下协调的配套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以《条例》为基础、以制度规范为补充,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妥善解决,真正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信访治理效能。
(作者:虞 浔,系华东政法大学阳光与法治信访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