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强化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导权,对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年来,通过规则塑造、机构参与、案件应对、合作谈判等多个途径,我国助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完善,成为该机制的重要参与者和主要运用者之一。在WTO上诉机构停摆时,我国推动创设过渡性临时仲裁上诉程序安排,维护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序运转和优化升级。同时,也要看到,为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还应通过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双向发力,将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提升到新高度。
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地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赖于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其中就包括国际争端纠纷解决规则体系。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维护各成员国合法权益和良好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保障力量。其最大的特征是强制执行效力,可谓有“牙齿”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从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积极维护WTO纠纷解决机制并推动其规则完善,有助于维持该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地位。
打造新的国际化商事贸易解纷平台。我们在积极利用规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客观看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也不是解决所有涉国际经贸问题的唯一场域。相关难题的破解,仍有待于WTO规则体系自身的不断改革完善和与时俱进,以及所有WTO成员对多边主义的遵循、对经贸秩序和规则的尊重,同时还需开辟更多的国际争端解决平台。
2018年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最高法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
从国际趋势看,为构建有利的全球营商环境、提高我国国际法治竞争力,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国际商事法院。国际商事法院当以构建世界一流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凸显其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致力于建设国际化、开放性和中立性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维护国际商事贸易秩序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推进涉外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涉外民事诉讼规则体系。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涉外民事诉讼法。2010年10月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和第八章“附则”外,主要是“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关于涉外实体法律规则的规定,而对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几乎未做任何规定。1982年就基本定型的民事诉讼法,其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只有25个条文,我国法院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彰显。司法制度的竞争力,对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持续繁荣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当前,应当更加重视涉外程序法治建设,以立法强化我国法院对涉外纠纷的管辖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保障司法裁判在全球有序流动。
加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法治专家团队建设。WTO规则是一套由60份协定和决定、36份加入议定书、164个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减让表、382份由全体世贸成员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以及63份仲裁报告等组成的长达十万页的庞大规则体系,是国际经贸治理的基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每一份裁决、每一项解释,都需要根据当事方诉请、遵循争端解决规则、基于各种协定和案件事实、倾听双方诉辩理由、参考以往相关案例,客观分析评估后作出。这决定了世贸争端解决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延续性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积累和持续的投入。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纠纷总量在不断增长,我国国际商事专门裁判机构也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些都呼唤我国加快锻造一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
(作者:汤维建,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