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核心,以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实施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为重要内容,以具体领域的专门规定为补充的无障碍法律规范体系,为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在下一阶段,可沿以下路径切实推进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
协调回应社群的优先需求。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抓住核心需求,推动无障碍建设体系化。在无障碍建设中,信息无障碍对于健康康复、交通文旅无障碍都具有关键作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信息无障碍存在不足,医疗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有待改善。部分防疫信息缺乏盲文、大字、字幕、手语和易读版本,影响残疾人获取防疫信息。在紧急状况下,缺少手语信息和专业手语翻译,影响到聋人群体平等享有生命、健康权利。另一方面是回应热点需求,确保重要场景的无障碍。例如,确保疫苗注射中的无障碍,确保轮椅使用者安全、方便地进入接种场所,接种点附近配有无障碍洗手间,接种点工作人员了解无障碍基本知识,并能够提供合理便利等。
发挥各法律部门的积极作用。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执法、司法等法律部门的作为是关键。第一,应重视公益诉讼推动无障碍建设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无障碍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发挥了重要影响。其中,关于无障碍停车位的难题,也有可借鉴的公益诉讼经验。第二,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无障碍建设。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提出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的举措,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2021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法第45条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第三,推动司法全过程的无障碍与合理便利。从普法到立案、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证人或受害人出庭以及判决执行的全部环节,确保物理、信息方面的无障碍和残疾人的平等参与。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要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发挥合理便利的重要补充作用。落实无障碍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需要明确和协调义务承担者渐进的无障碍建设义务和即刻的合理便利义务,便于政府部门统筹无障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行动方案,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未达到法定要求或者未能满足个性化需求时,以合理便利作为有效补充。例如,《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11条作出创新规定:“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不便者实际需要时,前款所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这值得重视、落实和积极推广。
(作者:张万洪,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权益保障专委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