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前提和主要目标,也是实现乡村长期稳定繁荣的保障和体现。我国乡村社会演进中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要想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必须从乡村最基本的治理主体抓起,强化乡村微治力量,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乡村善治格局。乡村微治力量,指的是村民代表。作为自治的基础性力量,村民代表对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在覆盖面上,当代村民代表能够反映各方面村民的利益诉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村民的根本利益,发挥着代表村民利益、维护村民权利、维持村庄秩序的社会治理功能,是一个村庄社会稳定、民风和谐的重要力量。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村民代表工作。
提高乡村干部、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思想认识,提高乡村善治水平。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自治能力。不断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各种政策配套,完善健全村民代表报酬制度,建立村民代表培训制度,畅通优秀村民代表进入村两委的制度化渠道,建立村民代表能进能出的监督管理机制。
村民代表是村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者,其一言一行,关乎着党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村民代表队伍的优劣,往往会对一部分群众、一个片区甚至一个村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同影响。对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村民代表监督管理制度,纯洁优化村民代表组织,构建新时代规范化、制度化的村民代表工作新格局。
(作者:周其森,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山东社科院基地研究员、山东省委党校中国农民思想文化研究中心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