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办卡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顽疾。”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指出,预付费类消费纠纷显著增加。
从最初的办卡、买券,到如今的各类付费会员、充值满减,“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如今大行其道。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商家们以各种名义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
预付卡通常有折扣优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成本,也让消费更加便利。可是,近年来,由预付卡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转卡退卡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频发,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如何避免预付式消费“入坑”,消费者权益保障困局如何破解?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1.权责不统一,合同难题待解
案例:河北邢台市民韩先生去年报名参加了某英语培训机构的名师课程,但在交完共9000余元的学费后,发现所谓“名师”只是线上授课。在上了几节课仍不满意后,他提出退费。但机构声称合同中并未承诺“名师”授课为线下授课,并且合同上有“若因乙方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培训费”条款。维权不顺利,韩先生表示只能自认倒霉。
据记者调查,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大量不签合同的现象,通常是双方口头约定、消费者留手机号,或者由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一张卡片作为会员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合同,消费者在维权举证上将面临很多困难。
“消费者如进行预付式消费,与商家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有效形式约定好权利义务十分必要,一方面合同可作为双方履约的依据,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证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娜说。
然而,即使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通常也是由商家提供其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本卡一经销售概不赎回”“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类霸王条款频频出现在合同之中。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张晓娜表示,霸王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系合同一方单方拟定,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消费者如认为其侵害了自身权益,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实践中消费者往往举证困难,部分商家借此打“擦边球”。
“霸王条款的存在体现了消费者与商家地位不对等,反映出消费者的议价空间很有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为保障消费者的议价权,应改变这种由商家单方面起草合同的现象。
但实践中,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参与到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刘俊海认为,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组织、行业协会等在规范格式合同中的作用,协同起草出台各行业的规范合同范本,并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审查。
2.转卡退卡难,维权成本过高
案例:一个脸颈美容疗程,花了上海的朱女士将近9万元。后来,朱女士无意间在该美容院的推销广告上看见,同样的疗程却只要花4万多元。气愤的朱女士找到店家。由于店家的态度“很敷衍”,朱女士决定退卡。卡内的余额和剩余疗程总价为11万元,可是,店家却表示最多只能退款5万元。
朱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不少商家推销办卡时百般讨好,可等到消费者退卡时却爱搭不理。
张晓娜表示,消费者预付了费用,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此时消费者对商家享有债权,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如约提供服务。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债权不可转让,则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而消费者交钱后如发现商家的经营信息以及所提供服务并非如宣传的那样,或者是商家以调整经营方针为由涨价、改变服务内容等,造成消费者实际很难享受到满意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常会选择退卡。
张晓娜说,商家单方决定涨价、改变服务内容时,消费者要求退卡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但在实践中,消费者转卡退卡并不顺利,不良商家会设置各种障碍,如收取更名费、转卡费、退卡费等提高转费退卡成本。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推行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包括预付式消费纠纷在内的小额消费纠纷,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同时,可参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完善相关立法,有限度地转移举证责任,由商家对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进行证明,以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
3.携款“跑路”,法律漏洞如何堵
案例:家住北京朝阳的高女士与某长租公寓中介平台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租押一付三,后来该平台发生“暴雷”,老板携款“跑路”,不知去向。高女士抱怨,钱没了,房子也要被房东收走。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门店倒闭、商家“跑路”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不良商家采用办卡的方式来“圈钱”,拿到消费者的预付款后“溜之大吉”,导致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即便是同商家签了规范的合同,消费者也很难得知预付款的真实用途和去向。对于诉讼维权,消费者要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最后却很难追回损失。
早在2012年9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备案并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企业一旦违规便可受到约束。而实践中,很少有商家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导致对预付款的监管很大程度上处于空白状态。
为何上述办法未能有效落实?陈音江表示,这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他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由某一具体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进行监管,对发卡行为、金额与预付款监管没有进行有效规制。
在刘俊海看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很有必要。商家使用资金的行为缺乏监管,消费者的预付款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预付款问题进行专门立法,针对第三方资金托管、预付款使用、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只有织密法律之网,才能从源头消除此类乱象。”刘俊海说。
“对于老板‘跑路’等事件,消费者事后维权难度很大,为此要强化对预付款的事前监督。”陈音江建议,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协调配合,厘清各主体的权责范围。为了实现监管的端口前移,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部门应对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进行审查;二是经营者要交纳一定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后才可开展预付式消费交易。此外,可以考虑建立预付费交易的风险救济基金,分散风险,避免出现商家人去楼空、消费者损失无法挽回的局面。
(本报记者 王金虎 本报通讯员 王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