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巡回检察,这项于2018年开始的试点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是什么样的?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
记者:作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制度创新,巡回检察组在对监狱工作的监督中发现了哪些深层次、老大难的问题?近年来涌现出哪些新问题?
侯亚辉:深层次、老大难问题,主要是指表象问题背后影响监管秩序安全、刑罚公平公正等方面的理念、制度层面的问题,或者执法司法过程中迁延不绝并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顽瘴痼疾。如2020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组织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个别监狱违禁品屡禁不绝,严重影响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通过分析这个表象问题,发现个别监狱仅对违禁品流入一事一处理,既没有开展警示教育,也没有追根溯源堵塞漏洞。发现不同程度存在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
还发现个别监狱教育改造空心化,存在教育矫治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思想教育不深入、出入监教育不规范、文化教育不实等问题。
除了以上这些长期困扰监狱执法和法律监督的问题,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通过数据分析研判,我们发现2020年全国假释人数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经调研发现,监狱提请假释有顾虑,社区矫正机关接收意愿不强,拟提请假释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不到位,个别罪犯不愿被假释等原因,造成假释人数同比大幅下降,影响了假释制度的适用效果,影响了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整体均衡发展。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强化指导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更加完善。
记者:在大家比较关注的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等刑罚执行变更上,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
侯亚辉:违规违法“减假暂”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巡回检察组在坚持对减假暂案件一案一审、全面审查的同时,更加注重突出工作重点。第一,紧盯重点罪犯。把监督视角聚焦到公众普遍关注的“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敏感问题上,不断加强对“有权人”和“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调换监管场服刑罪犯,从事事务性活动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等实行重点监督。第二,紧盯关键部位。不断加强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第三,紧盯重点环节。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把“减假暂”活动作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推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从发现一般性问题向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探索开展听证活动,有助于充分保障群众对案件办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效防范“高墙内”的暗箱操作,以司法公开促进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于2020年11月4日组织对江西省赣州监狱罪犯余某某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条线组织的第一次“减假暂”案件听证,目前各地正在有序开展这项工作。
同时,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法律制度和执法标准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如在无法认定罪犯是否具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将罪犯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与报请减刑挂钩,是否不应当为罪犯提请减刑,是否按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比例予以从严,存在不同认识。二是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或不够完善。如对正在申诉的罪犯如何准确认定“认罪悔罪”,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证明主体、举证责任、证据标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具体标准以及“短期”的期限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