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美国教育部颁布《学校纪律指南》,规定学校和教师以公平和可救济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
2006年,英国教育部颁布《学校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赋予校长和教师惩戒权,校长和教师提供执行学校纪律的建议,强调教职人员有权对学生进行惩戒。
日本《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师,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按照文部科学省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为防止滥用教育惩戒权力,世界教育发达国家以保障学生权利为基础,严格限制任意惩戒或不当惩戒。
2014年,美国马里兰州发布《教育惩戒管理框架》,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实施分层惩戒,把停课和开除作为最后惩戒手段,同时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停学率和开除率。
2010年,英国教育部发布《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详列英国教师惩戒学生具体权利。
2011年,韩国教育部发布《学校文化先进化方案》,采取训导、教导,直至停课等教育惩戒措施。
(作者:王云龙,系东北师范大学国际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教授;汪溢,系东北师范大学国际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