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
近日,因为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我国西式小家电行业的“老牌劲旅”格兰仕集团与“后起之秀”新宝股份对簿公堂,引发社会关注。
争议的核心与格兰仕集团历经20年、投入超过10亿元研发的多代微波炉核心部件磁控管有关。格兰仕指控,新宝股份与关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规模超过1亿元。新宝股份则回应称“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表示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场纷争究竟孰是孰非,尚待法院来廓清迷雾。然而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却引人深思。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指出。
研发成果被盗、竞争对手窃密、客户名单“飞单”、员工跳槽泄密、电子数据外流……近年来,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争夺逐渐成为企业间没有硝烟的“战争”。商业秘密频遭侵犯成为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当前,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商业秘密究竟有何价值?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商业秘密:企业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
可口可乐,自一百多年前诞生以来就备受人们喜爱,其商标被称为全球最著名商标。老干妈,被誉为“国民辣酱”,近年来走红海外,受到很多“无辣不欢”的人士追捧。它们之所以长盛不衰,与其商业秘密——独特的配方密不可分。
“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商业秘密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社会的陶瓷、丝绸、铁器等畅销海外,这些产品的技艺成果也大都体现了代代相传的商业秘密。
“过去即便法律没有宣布保护商业秘密,市场主体也会采取保密措施,这让商业秘密获得了事实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严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指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当今社会,从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数据、技术图纸到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采购价格,无一不涉及商业秘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秘密连同作品、发明、商标等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指出,美国知名咨询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存在。
崔国斌也认为:“很多高科技企业是非常看重商业秘密的。比如芯片行业,主要不是靠专利而是依赖商业秘密来保护其创新成果。”
专利与商业秘密均可以保护技术创新,二者各有何侧重?“专利要获得保护,必须经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一经授权后就向社会公开。而无论是技术还是经营上的秘密,只要采取保密措施、使得公众无法接触,就可以获得保护。并且保护是没有期限的,而专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仅为20年。”崔国斌解释,“对于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果觉得其技术保密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产品在市场上很容易被仿造,就会去申请专利。如果比较有信心能守住核心商业秘密,可能就不愿意公开。”
技术信息渐成侵犯商业秘密热点领域
“从上海千里辗转到广东,以旅游观光掩人耳目,乔装打扮混入现场、逃避追捕躲进树林、慌乱驾车陷入水沟……”2020年6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篇文章,披露了某能源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刘某某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一幕幕紧张、刺激的场景,堪比影院上演的谍战大片。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比上升51.9%。据统计,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多件。同时,更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则体现为民事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之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涉及客户信息、管理数据等经营信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产业变革和科技变革,企业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更多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计算机程序、算法、数据等技术信息。
实践中,企业员工和前员工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一些地方法院,此类案件能占到商业秘密案件总数的9成以上。近年来,华为、海尔、老干妈等公司都曾遭遇过离职人员泄密事件。
“侵犯商业秘密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须承担刑责。”崔国斌指出,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有些无助”。
2018年到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案件办理结果看,投诉举报的案件多,但最终实施行政处罚的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证据认定标准高、专业性强的特点,案件办理往往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部分案件转入司法程序,一部分案件以当事人和解结案。
构建保护商业秘密的监管合力
近年来,随着各界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2017年和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精准实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对施行25年之久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大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经过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目前已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送审稿)》,一部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规章呼之欲出。
2020年8月,最高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最高法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加快制订一部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以顺应国际上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趋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商业秘密涉及的点和面很多、规则复杂,其重要性不输于专利。”崔国斌也指出,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如果有比较系统的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侵权规则、权利限制与救济措施等作出规范,将极大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促进投资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远景目标下,当前如何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已经提上日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完善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案件移送机制、会商会办机制。同时,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继续鼓励各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将商业秘密保护关口前移。
(本报记者 靳昊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