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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鸟声”与“民生”缘何难以调和

    ——来自黑龙江流域湿地保护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本报记者 张士英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9日 05版)

        黑龙江饶河乌苏里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月亮湾湿地 光明图片

        在吉林黄泥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员为中华秋沙鸭搭建人工巢。光明图片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在三江平原对恢复湿地进行生态监测。光明图片

        在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方白鹳利用人工招引巢繁衍生息。党爱河摄/光明图片

        【生态聚焦】

        黑龙江流域(中国部分)包括黑龙江省全境、吉林省大部分地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是我国湿地的主要分布区,湿地面积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7.4%。一项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牵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高纬度湿地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研究”发现:包括黑龙江流域在内的中高纬度湿地原本就对气候变化最为敏感且特别脆弱,在气候变化与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叠加影响下,其退化和功能丧失的速度远超其他类型的生态系统。

        目前,该区域湿地在保护与修复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如何实现湿地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怎样破解地块权属不清以及法律缺失带来的管理和执法“疲软”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调研式采访。

    1.流域湿地面临人为活动威胁

        位于三江平原的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周被农田包围,从空中俯瞰像一个孤岛。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直致力于保护濒危鸟类东方白鹳,通过建人工巢,每年招引300只至400只东方白鹳到此繁衍。为减少周边农业生产对鸟类的影响,保护区特意挖了沟渠、筑了堤防加以阻隔。“早些年因农业生产,湿地的水源浓江河水系被人工挖断。这两年降雨充足没有问题,可一旦遇到干旱年头,湿地就会存在因缺水而退化的危险。”保护区工作人员不无担忧地表示。

        三江平原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最集中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历史上,三江平原的开发曾为满足国家粮食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过重要贡献。然而,长期的农业开垦和水利工程建设,使湿地面积逐渐萎缩,由此引发旱涝灾害频率增加,水土流失加剧。“一些水利工程的修建隔断了自然河流与湖沼等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挖沟排水使湿地干枯,导致湿地水文变化、功能下降甚至消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指出。

        不仅三江平原,由于垦殖、放牧及修建水利工程等因素,黑龙江流域的不少湿地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相关调查显示,近25年来,三江平原的湿地面积丧失71%,松嫩平原的湿地面积丧失23%,现存湿地有近72%受到不同因素的威胁。“黑龙江流域湿地面积大、分布广,湿地周边有大量居民居住,他们所从事的耕种、放牧、渔猎等生产、生活活动,一度成为湿地保护区面临的主要威胁。”武海涛指出。

    2.从抢救性保护转向全面保护

        湿地在净化水体、维持生态平衡、减缓气候变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湿地生态系统更是鸟类、鱼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全面加强以及人们对湿地生态功能认识的逐步深入,湿地保护与恢复开始成为共识,黑龙江流域各地区也在积极尝试与探索不同的保护模式。

        在一望无际的白雪映衬下,冬季的富锦湿地公园辽阔而壮美。“原来这里东一块西一块的,被开垦得四分五裂。”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刘玉江说。

        2003年,黑龙江省率先在全国出台第一部湿地法规,三江平原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退耕还湿、恢复湿地资源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一开始时最难,挨家挨户做工作。有合法手续的,就用地块置换方式退出;没有合法手续的,就劝说主动退出。”刘玉江告诉记者,2014年启动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后,每退一亩地,中央财政给予1000元补贴。

        “我那时候一垧地光修围堰就花了2000多元,能说退就退吗?”李长吉是湿地公园周边民胜村的村民,虽然非常不理解,但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他还是退了地。湿地公园开放后,他受聘为工作人员,一年能收入10多万元。

        刘玉江介绍,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2.7万公顷,其中4个村庄的耕地占掉6000公顷。为鼓励村民积极加入湿地保护工作,保护区管理局摸索出“社区共建”的路子。“保护区建设不能与村民形成对立,我们出钱给村里修路、装路灯,改善村里的基础设施。农闲时,周边村民可以来湿地公园打零工赚钱补贴家用。”

        黑龙江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毗邻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借助独特的地理优势,保护区管理局通过发展黑蜂产业带动百姓脱贫致富,同时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在种植蜜源植物的同时逐步实现退耕还湿。

        “这几年保护区的环境越来越好,很多年看不到的花又重新出现了。”50岁的韩金鹏尝到了养蜂的甜头,三年下来收入达到50余万元。看到种植蜜源植物不仅节省饲养成本,还能增加产蜜量,今年她又在自家蜂场周围种植了360亩益母草、毛水苏等蜜源植物。

        相关统计显示,2014年至2020年,黑龙江省累计退耕还湿49.09万亩,占到全国的30.02%。通过退耕还湿,不仅有效扩大了湿地面积,还扩展了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繁衍空间。

        今年10月,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再次迎来候鸟迁徙停歇的高峰期。初步调查显示,莫莫格湿地的旗舰物种白鹤已经入境700余只,其中幼鸟占种群数量的13%左右。“幼鸟比例的提升对这个极危物种来说极其重要,预计白鹤种群数量将达到新高。”保护区的工作人员说。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们对全省湿地进行了大排查,叫停了20余个占用湿地的项目。”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处长刘壮表示,目前吉林省将湿地与蓝天、碧水、黑土、青山、绿草等一道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内容并强力推进,“由过去的抢救性保护转向全面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则将湿地的保护修复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严惩。相关数据显示,内蒙古自治区的湿地保护率已从林木停伐时的16.77%提高至当前的52.61%。

        湿地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区域内的协调合作,2019年,黑龙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成立。“目前,中国已成立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网络、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和沿海湿地保护网络等,这些网络在湿地保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黑龙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不仅要加强流域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更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东北项目办公室黑龙江流域项目总监刘培琦指出。

    3.权属和执法难题亟待破解

        由于“退耕还湿”牵涉的耕地产权错综复杂、湿地权属不清、执法难度大,人与自然争地的矛盾未得到有效解决,湿地保护仍然困难重重。

        在三江平原一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区时考虑到鸟类的觅食范围,便将周边区域内的乡镇、村屯的大量耕地划进来,甚至在保护区核心区还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耕地。这些原始耕地与保护区湿地相互交织,给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带来不少难题。

        “长期以来,当地人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为了生计往往要同动植物争空间、抢地盘。近些年,我们也在探索如何实现人与湿地协同发展,包括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惩戒破坏行为等,但如果不解决百姓的生计问题,这个矛盾恐怕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林宝庆表示。

        对此,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副处长孙志刚深有同感:“黑龙江既是资源大省,又是农业大省,同时维护着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但作为经济小省,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之间的平衡,还需要深入研究。”

        在东北林业大学教授于洪贤看来,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应结合当前实际对保护区的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和科学划定。“有些保护区周边非核心区的基本农田,可以适当调减出去,并对施用农药和肥量予以一定限制;而对位于保护区核心区内的耕地,应加大生态补偿,尽早退出。”

        武海涛认为,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投入主要来自政府,公众保护湿地的自觉意识尚未形成,缺乏湿地保护的动力,造成了环境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他建议构建生态产业发展模式,在保护湿地的同时发展适合的生态产业,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让老百姓在生态保护中受益,形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良性循环。“同时,探索政府主导、国家投入,以及捐赠、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有些地块既是湿地公园,又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存在一定的“盖被现象”。

        “我们所说的湿地,大部分指的是生态属性方面的定义,同林地、草地不同,没有权属方面的概念。有些地方的湿地和其他地类重叠在一起,既是湿地又是林地、草地,就会在管理上存在很大争议,执法时虽然有地方性的法规作为依据,但是在司法层面却无法提供权属证明。”刘壮强调。

        “地块权属不清以及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的缺失,造成基层湿地保护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的‘疲软’,因而难以对湿地破坏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力。”于洪贤补充道。

        我国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虽然多个省份相继出台湿地保护的地方法规,但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对此,业界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以法律条文明确湿地的基本界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破坏湿地行为的惩戒边界和执行标准,切实做到“保护湿地有法可依,破坏湿地依法严惩”。

        (本报记者 张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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