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
作为一名业余的历史爱好者,之前从没想到自己从事的检察工作会和历史文化保护结缘。当2019年年初走访一起盗窃、倒卖文物案的现场时,眼前的一幕令我不胜唏嘘,如果不是有市级文保单位的石碑,很难相信这处荒山野冢居然是明朝礼部尚书的坟墓。遭到盗掘后的两年时间内,文保部门和属地政府都没有发觉,显然古墓葬的保护存在一定疏漏。正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开展审慎而又积极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于是我们就想到,是不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古墓葬保护的困境呢?
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不仅是镌刻地方人文历史变迁的印记,更是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载体,所以保护文物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苏州市吴中区有各级文保单位130余处,有韩世忠、王鏊、金圣叹等先贤的墓葬近20处。以古墓葬为切入点开展公益保护探索,不仅有一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服务保障地方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可以说,面对历史文化资源这个全新领域,检察机关同样“益”不容辞。
既然要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那么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田野调查,掌握古墓葬保护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我们院成立了吴文化检察公益保护课题组,大家戏称,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然而探访古墓不仅谈不上游山玩水,简直是跋山涉水。
古墓葬大都比较偏僻,寻访难度非常大,经常要披荆斩棘地从山野和树林中穿过去,所幸一路上遇到很多热心的群众,知道我们的身份和来意后,纷纷指引带路,让我们少走了很多冤枉路。中间有两个小细节让我记忆犹新,一次是在陆巷古村遇到一位全家几代人都在保护王鏊墓的大叔,另一次是在杂草丛中找到破败不堪的金圣叹墓时,发现墓前放着祭拜的酒瓶,我意识到我们从事的公益诉讼监督正符合了人民群众对保护文物的所思所求。
历经3个多月的调查,在深入剖析当前古墓葬保护不力的内在原因后,我院向文物局等6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陆续完成拆除违章建筑、落实保护责任、修葺标识标牌、安装监控设备等一系列整改举措。在回访过程中,目睹着公益诉讼监督给这些文保单位带来的新变化,那一刻,我们心中满满的都是职业成就感,觉得之前几个月的辛苦值了!
也应该承认,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并非一日之功,有一系列的现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时间来逐步消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权属问题,尤其是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土地权属。古墓葬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两线”范围内的土地其实往往是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已经在土地承包时分配给村民,如果进行修缮就需要调整规划并合法征地,这将大大考验基层政府的群众工作能力。
因为历史文化资源领域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同样任重道远。比如说,公益损失的认定问题。历史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除了肉眼可见的历史文物具体的物化损毁状态,其实更深远地表现为历史风貌和艺术价值等非物质性利益损失。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公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如何计算”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再比如,公益修复的标准问题。一般来说,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留给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只有两个月,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修复时往往面临技术难度大、施工周期长、审批权限高等诸多问题,很难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在“案结事不了”的常态下,还需要检察机关长期跟踪问效,才能保证公益修复真正落到实处。
文物来源于历史,但存续于现在,并造福于未来。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不仅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担当,也是我们当代人的责任。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也愿通过公益诉讼工作,用自己一点一滴的检察作为,全力参与保护各类文化遗存,让历史印记绽放出时代魅力。
(作者:毛宽桥,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