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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用好法治利器 守护莺歌燕舞

    作者:夏静雷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0日 07版)

        【专家学思】  

        鸟是大自然的精灵,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野生动物之一,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指示物种。保护鸟类资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两山”理念深入人心,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每年冬春季节,迁徙、栖息的候鸟种群数量明显增多,成为美丽中国的亮丽风景。

        爱鸟、护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鸟类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然而,也要看到,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鸟类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等密切相关。

        让爱鸟、护鸟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需要切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治成为爱鸟护鸟的利器。一方面,应积极组织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特别是农村居民讲清楚,为防止鸟类疫源疫病传播,不随意救助病鸟、伤鸟、雏鸟;因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伤害、不捕杀、不饲养野生鸟类,保护鸟类的栖息环境;发现捕捉、投毒、猎杀野鸟,破坏野鸟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另一方面,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既要从我做起,也要劝诫亲友不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观念和文明的生活风尚。

        需要注意的是,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鸟类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独特价值还未引起广泛重视。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绿色农业发展问题,持续推出相关政策法规,但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鸟类仍未给予足够重视。“十四五”时期,应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议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纳入绿色农业发展实践,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方式方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每年的候鸟迁徙,都会吸引大批鸟类爱好者。对于候鸟迁徙过境地,应规范观鸟和摄影行为,充分尊重野鸟生活的自然规律,不干扰鸟类迁徙;同时,不强行驱赶鸟类,与鸟类保持距离,做到文明观鸟、生态摄影。应全面提升全社会爱鸟护鸟水平,不能止于事后追责,而要防患于未然。建议相关部门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全链条禁止生产、运输、销售、购买、利用捕鸟网、电击器、电子诱捕装置等猎捕工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加强对电商平台公开出售捕鸟网等行为的监督监管,促使电商平台主动履行责任,斩断相关利益链条。只有织密鸟类保护的法治之网,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依法从重打击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才能切实让候鸟的迁徙路变成“放心路”。

        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这样的自然美景,既带给人们美的享受,也是人类走向未来的实际依托。爱鸟护鸟,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每个人都应成为保护者、建设者。期待“十四五”时期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更加深入人心,让生态文明理念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文化,让莺歌燕舞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动听的旋律。

        (作者:夏静雷,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

        (项目团队:本报记者 周梦爽、张胜、王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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