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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郁建兴

    作者:本报记者 龚亮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0日 05版)

        提高人民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郁建兴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幅总体与GDP增长同步。这得益于我国总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得益于我们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改革。

        “我们也应看到,在绝对收入增长的同时,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郁建兴说,当前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已成为我国的新战略,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是促进国内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关键。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同等重要。

        郁建兴提出,首先要尽快完善财税制度,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这是提升人民整体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最直接、最主要的途径。经过几番税制结构改革,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在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持续下降,但到2016年,间接税比重仍占60%左右,直接税只占到40%左右,直接税所占比例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差甚远。从税收理论来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为累退性税收,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我国整体税制由累退税占主导,主要调节资本流量,不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而调节资本存量的房产税、遗产税等一直没有很好开展起来,导致财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不明显。基于此,郁建兴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托大数据等手段,尽快实行家庭申报制度,加大对短期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的调节力度。同时,尽快开征房产税、遗产税等,针对高收入、多套房、多遗产的家庭,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从而调节民众在财产占有上的差距。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在郁建兴看来,这个“合理增长”并非指所有行业、所有群体都有一个合理的增长比例,而是要根据行业、地域等变量,有针对性地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工资调节机制。比如,针对“打工人”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不高,工资仍然主要由单位方单独决定的现象,短期内政府要加强指导作用,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三方协商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制定工资,也让工会、“打工人”在参与工资协商中成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诉求解决渠道;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管理层工资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推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并建立与市场化体系相适应的竞争性薪酬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绩效工资,健全医务人员等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郁建兴进一步指出,还要提高低收入者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土地要素、自然资源使用情况的城乡二元分割仍然严重制约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土地流转不畅,农民只能空置农房、宅基地和土地,导致农民拥有的资源无法与下沉的高端要素融合,农民财产性收入无法提高。郁建兴说,这就需要进一步打破土地要素的城乡分割局面,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将附着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巨大潜在财富转化为他们可以平等交易的财产权益。同时,探索工商资本与乡村产业兴旺、乡村有效治理结合的机制,以工商资本下乡带动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理分工让农民能通过土地要素或自身劳动获得收益,走一条以生态建设为引领、工商资本为载体、农民增收为根本的城乡融合发展之路。

        (本报记者 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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