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即16—19世纪)的德国也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这一时期欧洲最为重要的国家之一,由领地国家和帝国城市构成。到1800年,在其疆域缩水不少的情况下,仍然还有68.7万平方公里的领土,统辖了2900万人口。在整个欧洲,其领土面积仅次于沙皇俄国,除了包含当今德国之外,还包括如下10个现代欧洲国家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领土: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尼德兰、波兰和瑞士。
在中世纪的欧洲,所有人被划分为“祈祷者”(即教士)、“征战者”(贵族)和“劳作者”(农民和市民)。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后,教士这个等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信奉新教的领地国家和帝国城市之中,教士不再是一个享有特权和特殊社会地位的等级,更多的是一份职业,其成员主要来自市民阶层,受邦君和城市市政当局的掌控;而在信奉罗马天主教的领地国家和帝国城市之中,教士(尤其是修道院院长以上头衔的高级教士)仍然由贵族来担任,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特权。在教会领地国家中,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是领地国家统治者,他们依靠领地国家等级议会(其中包括教士团成员、领地贵族或者领地城市)的协助,进行社会治理。在世俗领地国家中,教士大都是协助领地国家统治者进行社会治理的人。
近代早期德意志贵族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谁是其封君”的原则,德意志的贵族可以被划分为帝国贵族和领地贵族。帝国贵族是皇帝的封臣,包括诸侯(世俗诸侯和教会诸侯)、帝国伯爵、帝国骑士和帝国高级教士。在近代早期德意志社会治理体系中,帝国贵族作为领地国家统治者,对整个领地国家进行治理。
领地贵族数量众多,是帝国贵族的封臣,他们只是在领地国家层面享有特权,具有领地等级的身份,是领地国家等级议会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中世纪时期,他们大都居住在乡村,除了对自己的封君(即帝国贵族)负有一定的“附庸服从”义务之外,还是自己领地上的主人,享有统治自己属民的权力,很少受到管辖和制约,大都依靠军事服役、军事雇佣、经营自营地以及各种特权所带来的收入生活。随着中世纪晚期以来德意志领地国家在国家构建方面取得进展,领地贵族的特权(尤其是他们的税收豁免权、领地司法管辖权)越来越多地受到挑战,许多领地贵族离开乡村,到皇帝或领地国家统治者的宫廷或军队中任职,以此获得收入。他们也因此受到不同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逐渐地被朝臣化、宫廷化、官僚化、职业化。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领地国家统治者在各地的代表,是领地国家统治者进行立法工作、开展社会治理重要的谈判对象,也是协助领地国家统治者进行社会治理的人。
到1800年,有将近1/4的德意志人居住在德国大小不一、类型不同的城市之中。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城市可以分为帝国城市和领地城市两种。帝国城市是皇帝的封臣,具有和其他帝国等级成员相似的法律地位,享有较高的自治权,许多帝国城市还拥有自己周边的乡村地区,实际上是城市共和国。领地城市一般是领地国家统治者的封臣,是领地国家等级议会的参与者。对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城市而言,市政当局往往通过城市政府、行会、城市公社等组织,对市民和城市客居者进行社会治理。虽然市民拥有选举市政官员、城市议会议员、参与市政管理的权利,但市政管理大权往往会落入市民上层人士(即那些名门望族、城市公社代表、行会代表等)的手中。
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农民人数最多,生活在不同领地国家中领地贵族的领地之上,受地方领主管辖,但由于乡村公社的缘故,因而享有较多的自治权。中世纪晚期的农业危机造成了德意志乡村地区的政治真空,为乡村公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乡村公社组织一般包括公社大会、公社政府和公社法庭。公社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村公社中的成年男性参加,在召开公社大会之前,一般需要获得领主的允许,或者至少需要通知领主,领主一般也会派遣自己的代表来参加公社大会。公社大会可以任命公社官员,审议公社账目,处理公社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公社政府由公社长和6~12名长老组成,公社政府官员由公社成员选举产生。许多乡村公社还可以就乡村事务颁布“公社法”。一般的乡村事务,公社官员就可以处理,重大事情则需要由公社大会来处理。随着1524—1526年德国农民战争被镇压,领地贵族与领地国家加强对乡村地区的控制,尤其是近代早期德意志领地国家构建强化,德意志乡村公社的自治遭到较大限制。尽管如此,德意志的乡村公社还是具有管理乡村事务,分配乡村公共土地,保养和维护公社建筑物、乡村道路和桥梁,维持乡村地区法律和秩序的权力。
随着时间推移,乡村公社和城市公社的领导权逐渐落到了一批“精英人士”手中。这些“精英人士”往往在乡村公社和城市公社中担任某种职位,较为富有,也具有较高声望;城市中的小贵族和农村中的乡绅也是“精英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精英人士”还在国家政府中任职,协助国家征收税收和募集军队,国家也通过这些“精英人士”对乡村和城市社会进行间接治理。
总之,在近代早期,整个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由数百个领土面积大小不一、国家构建程度有所差异的领地国家和帝国城市组成。在每个领地国家之中,又有着诸多自治程度不一的贵族领地和领地城市;在贵族领地上,包含着许多享有较高自治权的农村公社。这种结构决定了近代早期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社会治理具有多层次性、自治性和间接性特征。国家通过领地贵族、各种自治性团体(如城市公社和农村公社)、城市和乡村中的“精英人士”来对广大民众进行间接地社会治理。领地国家统治者一方面通过各种法律条令,对领地国家民众的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即“社会训诫”);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也通过不同的自治机构和自治团体代表,在不断地“抵制和调适”这种“训诫”,逐渐接纳国家的统一规范,从而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社会整体。
(作者:钱金飞,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