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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治如何来兜底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4日 08版)

        【你问我答】

        提问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退休干部 闫明中

        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很重视老龄法制建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民法典也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规定,这让我们心里越来越踏实。

        养老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有的老人手头有些余钱,被人一忽悠就买了“理财”、搞了“投资”,最后血本无归,不少人还被卷进所谓的“以房养老”骗局。民法典中提到了居住权,这和“以房养老”是什么关系?怎样避免此类骗局?

        由于年龄增长和疾病等原因,有的老年人没法料理生活、处理财产。最近看到,上海一位八旬独居老人与一位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把价值300多万元房产赠给外人,引发亲属质疑。这两份协议能保护老人的权益吗?老人去世后,如果子女对遗嘱争执不休,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智能时代,由于精力和知识所限,很多老年人会“慢半拍”。有的博物馆不在网上预约就不让参观,有的地铁站没有电子票就没法乘车,有的地方没有健康码就不让进……我看国务院最近出台了相关规定,那是不是说,这类做法其实并不合法?

        答问专家:辽宁大学中国老龄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 任 际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公民全生命周期实施全方位保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也有很多亮点,将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社会中,“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但近年来养老方式日渐多元化,“以房养老”也成为一个选项。老人可以将房子出租、出售、抵押贷款等,靠获取的收益来养老。

        民法典物权编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在此情况下,房子的新业主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这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以房养老”骗局多发。在此提醒老年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一定要做到“一看仔细、二明白后果、三签字按指印”,要和家人充分沟通,向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法律意见,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老年人享有的权益,特别是居住权,以防陷入集资或诈骗陷阱。

        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民法典同时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此,亲属应充分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不能侵犯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生活中,一些老人由于年龄增长和患病等因素,需要生活照料或处理财产方面的帮助,此时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及遗赠抚养协议,以备不时之需。

        民法典在传统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形式外,增设了录音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让老人立遗嘱时可选择更多的技术手段,也为确定老人真实意愿提供了更多保障方法。同时,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前,老年人应转变观念,对身后财产早做打算,以避免纠纷。

        智能时代的到来,对老人传统的生活状态是一个挑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明确禁止歧视老年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为老年人接受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提供保障。“十四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相信老年人的各项需要将得到更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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