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手记】
今年9月底,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赴重庆、湖北、江西、江苏四地,沿江而下体验长江之美及背后的司法故事,感触良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万象城光污染案,因其巨型LED屏幕夜间影响周围小区,法院判决中限定了LED广告屏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这样的做法展示了重庆法院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司法智慧。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职能,通过对非法捕捞案件的公开审理,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推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的顺利实施。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毒杀鄱阳湖候鸟案,庭审中的一个小细节让在场所有人感受深刻——一位被告人庭审中低着头,审判长关切地询问被告人是否身体不适。当被告人回答没有不舒服后,审判长让被告人注意法庭礼仪。案件的审理生动地阐释了法律不仅仅是威严和冰冷,更有温度和人文关怀。
这些案件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折射出司法为民的情怀,让环境司法审判能够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这些案件的审理让我深切感受到普法的重要性。随着长江十年禁渔、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严格执行,很多传统习惯必须改变,否则就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我们的司法宣传还是要继续加强,同时渔民的后续生计必须得到关注。
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实践的诸多举措和案例,也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在每一地都能深刻感受到环境司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让守法企业健康发展壮大。
重庆市人民法院对涪陵化工的生态修复判决、监督执行,一方面修复了生态,另一方面也修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让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重回公众视线;湖北对上岸渔民进行再培训,积极为其寻找再就业岗位;江西沿江实行“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股本”的三变改革,受到沿江企业的欢迎。江苏丹阳眼镜行业在司法协助下,既有效推进了眼镜行业环境治理监管,又解决了企业的固废处理问题。
长江流域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江苏探索“9+1”审判机制,江西形成“五河两岸一湖一江”全流域的司法保护格局,实现了对山水林田湖草的一体化保护。此外,整个调研中我对司法协作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我见证了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见证了长江上游地区的司法协作。
长江下游及长三角地区的司法协作也凸显了跨区域、系统性保护长江的重要性。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作座谈会上,参会代表涵盖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就目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的热点、难点、重点、亮点发言,体现出各相关部门在推进协调共治、助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责任感。
调研中我感受到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科学性、前瞻性,推动了中国环境司法不断进步,在世界环境司法体系中也有了我们中国的声音、中国的经典案例。
(作者:方兰,系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陕西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