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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特定情形下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个别下调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3日 10版)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刘华东)近日,“大连13岁行凶男孩父母不道歉不赔偿被司法拘留”的新闻再次引发人们关注。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上一直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的讨论。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臧铁伟介绍,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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