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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1日 星期日

    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

    法律为紧急救助行为保驾护航

    作者:路瑶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1日 06版)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开展“急救知识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图为医务人员指导学生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练习。孙中喆/光明图片

        合肥地铁站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设备。新华社发

        京津冀红十字应急救护救援演练活动日前在河北张家口举行,图为救援直升机搭载模拟伤员成功起飞。贺晔摄/光明图片

        【聊健康】    

        日前,湖南常德火车站里一名男子忽然倒地,两名正在返校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立即对其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但最终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热议,特别是两名施救人的医学生身份更是成了社会讨论的关键词,“援手施救反成非法行医”的言论甚嚣尘上。

        医学生救人不成,遭受质疑。到底是援手施救,还是非法行医?这让许多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产生疑惑甚至误解: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理应得到褒奖和赞扬,法律是否真的不近人情?紧急救助真的要看“行医资格”吗?

        法律,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社会成员行为的准绳,也是彰显社会价值的宣言书。法律不仅要对危害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否定、制约和制裁,也同时承担着对有利于社会和公众的行为进行肯定、保护和鼓励的价值功能。善良施救行为不仅不会为法律所处罚,反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1 现场急救不属于执业行为

        要想了解两名医学生的施救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就要先明确什么是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未在国家规定的场所或范围执业,也就意味着不具备基本的执业诊疗条件,根本无法为公众提供符合正规的医疗服务,会侵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旨在维护国家对医疗活动的管理秩序以及对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即使对非法行医规定如此严格,对于医师急救的情况,法律仍然有特殊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中指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但是“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也即医师对急危患者有法律上的急救义务,甚至不受场所的限制。

        医学生显然还没有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否属于“执业”行为?执业,强调的是从事某一需要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行业进行长期、稳定并以此为谋生手段的活动。而该事件中的医学生,刚好遇到有人处于危困境地,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的紧急救助。他们既没有进行全面的诊疗行为,也没有以此牟利,所以只是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仍然不构成执业行为,因此也就不涉及非法行医。

    2 紧急救助行为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两名医学生进行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是否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会不会救了人反而被告索赔?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也称“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是指好心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核就是保护陌生施救者,即使他们在救助过程中出现失误,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也被纳入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之中,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可见,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行为是我国法律鼓励和倡导的,这可以保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善意救助人,解决其施救的后顾之忧。

        作为普通公民,医学生无疑更应该被鼓励在急危条件下对急危病患施以援手。当事发现场第一时间无法获得正规医疗机构和医师急救的情况下,争分夺秒的救助是病人生命和健康能否挽救的关键。医学生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多的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一般能够做出比社会一般公众更有效的救助行为,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和鼓励。

    3 完善法律制度和社会急救体系

        当然,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如此关注,也让我们看到在社会急救问题上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应当继续积极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医疗人员和其他善意救助人营造和谐健康的环境氛围,减少舆论误导和救助人的担忧。

        第二,应该制定和完善急救技术的指导规范,特别是公共服务人员的法定培训内容,提升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率。2020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将学生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心肺复苏纳入教育内容,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第三,应当完善社会急救体系,出台社会急救医疗法,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急救资源等进行统一的配置和调度。同时,增加公共场所急救设备强制性配备规定,在公共场所,包括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医学生誓言有云:“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人的生命与健康是如此宝贵,但人的勇敢和善良又是闪耀出如此绚烂的光芒。两个医学生的行为,不仅践行了其学医誓言,也体现出了当代中国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法律用它坚硬的外壳呵护着人性中柔软的善良,法治的天空下,和谐社会扬帆远航。

        (作者:路瑶,系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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