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法文化基因,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基本走向。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言,法律不是纯粹的理性建构,而是历史传统的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传统中华法文化的深刻烙印。
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
中华文明为什么能延续5000年而不中断,历久远而弥新,经沧桑而不老,始终保持着坚强的韧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华文明蕴含着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思想。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自古以来就懂得既坚守传统,又通权达变。“变者,古今之公理也。”任何事物都要变,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从《法经》到《秦律》,从汉《九章律》到唐《永徽律》,从《宋刑统》到《元典章》,从《大明律》到《大清律》,中国古代法律代代传承,积久而成传统,逐步形成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法系。同时法律又有时代性,各朝代的立法也随时代变迁而更新发展。例如,与前朝相比,宋代立法就增加了大量与商品经济相关的内容。因此,法律的发展是变和不变的统一,是传承延续和创造创新的统一。法律只有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变化,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即法家所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坚持了法与时转、与时俱进这一代代相传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开放的姿态兼收并蓄、创新发展。传统的中华法系虽然在实际运行当中有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习惯法,许多民事法律规范还被铭刻在青铜器上,但并没有形成一部单独的民法典。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为国以礼”的国情相适应的立法方式。蔡元培曾说:“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礼。由于礼兼具了感召和约束双重功能,礼的权威性的提升,为民间社会构建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今天我们制定单独的民法典,则是为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满足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新需求。它重视传统,却不是中国已有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的简单汇编;它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却不是外国民法典的机械照搬,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礼法合一、德法兼治的文化传统
在中国古代,礼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最本质的特征。礼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多重内涵、多层面意义的术语和概念。在制度层面,礼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婚丧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在道德、伦理的层面,礼是封建贵族阶层内部用来调整和调节个人与他人、宗族、群体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原则或规范;在文化或意识形态层面,礼是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在中国古代,礼的宗旨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执法的原则,而且许多礼的节文本身就是法的规范。即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古代社会中有关诉讼、宗族、婚姻、继承、身份及行政等有关方面的法律,也都与礼制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礼治下的法律,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使得在礼的统领下,道德和法律共同肩负起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作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唐律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都是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体现,亦为具有鲜明中华法文化特色的法律成果。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正体现了新时代的“隆礼重法”、德法兼治。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升到法律层面,既传承中华法系的文化气质,又彰显今日中国的精神风貌,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指导着我们今后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总体方向。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传递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文化底蕴。
民法典的诞生,充分体现了在不忘本来中面向未来,在吸收外来中推陈出新,昭示了中华法文化复兴的方向。
(作者:焦利,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对话语体系的构建与传播作用”负责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报刊社副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