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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落实教育惩戒权究竟难在哪儿

    作者:胡欣红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23日 02版)

        【新闻随笔】

        面对“熊孩子”的无法无天,老师们往往是打也不得,骂也不得,很是头疼。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对中小学教师管教权的明确规定或将改变这一现状。该条例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继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开听证会酝酿推出惩戒制度之后,广东省公布学校安全条例,再度强调教育惩戒权,引发了舆论关注。

        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常用的方式。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于2009年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恢复教育惩戒权已经成为共识,但理论层面的共识尚不足以完全化解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具体实施,才是症结所在。

        比如,在广东省的这份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虽然明确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纪律处分、写检讨书、法治教育、送专门学校……看起来规定详尽,但操作起来却同样困难重重:哪些情况属于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该如何界定?监护人不配合怎么办?这些细节问题不解决,落实教育惩戒权就会成为空谈。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具体条款,当然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但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现实永远比设想复杂,即便制定了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见得就能囊括所有的事情。一味追求建立完美的惩戒机制,就会走入死胡同。换言之,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致力于可操作化、机制化,另一方面老师不能闻“罚”色变,应该本着基本的育人责任,运用自己的教育智慧,积极主动地行使惩戒权。

        教师之所以闻“罚”色变,家长过度干预,一味对孩子偏袒保护,甚至动辄上诉,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反过来想想,家长又何尝不想让老师多“管管”自己的孩子呢?只要教师真诚地和家长预先做好沟通,何愁不能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教育合力呢?

        教育是一门艺术,离不开老师个体的深刻领悟与主动作为。是该让教育惩戒权回归到中国教育的日常中了,教师不能当旁观者,应该慨然有为。

        (作者:胡欣红,系衢州市历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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