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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1日 星期六

    公安部消防局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1日 09版)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刘华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例行吹风会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于建华表示,《办法》在责任追究方面作出新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于建华说,这是过去没有的。他表示,过去亡10人以下,通常是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共6章31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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