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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9日 星期六

    辽宁营口:限“老赖”出境促判决履行

    作者:本报记者 刘勇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9日 02版)

        【法治中国行】  

     

        欠款本息800余万元,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企图利用外籍身份出境逃避执行,发现已被限制出境后,“老赖”主动执行了判决。日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典型执行难案件,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与原告达成和解。

     

        据了解,2014年12月,欧某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投资日本某独资公司现金及车辆折价总计500万元,但始终未能取得股东身份,也未获得任何利润分配。此外,欧某还要求被告归还另外的105万元借款并给付利息。2015年3月,营口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800余万元。被告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由于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偿还义务,欧某于今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营口中院敦促被告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后,该公司向原告还款80万元,但同时表示已停止经营,希望用十年时间来偿还债务。对此,营口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徐成大、执行法官刘晓军开展了数月的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白天歇业,晚上生产,进行隐蔽性经营,并在今年二三月期间先后向日本出口了17批次的商品。同时,办案人员发现,该企业未使用专门账户,用财务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往来,逃避法院对企业财产进行查扣。

     

        最终,营口中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拥有外籍身份,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果断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原田正太郎出境的措施。

     

        在此期间,原田正太郎曾先后前往大连、上海企图出境规避执行,但均被我边境部门截获。逃避不成,原田正太郎只好主动找到法院,同意用资产抵顶全部债务与原告和解。

     

        徐成大说,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采取了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我们依法进行调查、给予揭露,有效解决了案件执行难中的“人难寻”“钱难找”问题。只要在中国境内触犯了法律,都应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消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任何幻想,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本报记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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