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讲堂】
广受社会关注的聂树斌案终于迎来再审的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件历经波折的案件经过一年半的复查,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推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人民群众在再审案件中感受到程序正义。再审,实际上是司法系统自身的一种重要纠错机制,再审针对的都是已经生效的裁判。聂树斌案属于再审程序中的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该案。
尽管等待再审结果尚需一段时间,但不得不说的是,本案无论是异地复查还是最高法院提审,无论是召开听证会还是充分保障律师的参与权,都对程序正义的初步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为程序正义所进行的孜孜追求和不懈努力,堪称我国迈向法治社会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最高法院提审,彰显司法公正公信决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司法的权威性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提审决定,不仅可使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而且也以较强的力度回应了舆论的持续关注,体现其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程序正义重要的内涵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其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使社会公众对程序及裁判结果产生信服和满意。这种状态也最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以及法院裁判的被尊重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此举的重要意义就是确保了司法的公信力。
“异地复查”具有进步性,摒除利害关系影响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异地复查的法律条文,仅对生效裁判作出法院有义务在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申诉后进行案件的审查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种种原因,生效裁判作出法院会出现拒绝启动复查程序或无故拖延等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此举具有进步性。山东高院的异地复查对案件有三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作为相对中立、超然、公正的独立于案件原审司法机关的法院,更有利于发现原审错误,确保公正;二是无论案件是否能够顺利启动再审,都会使申诉人及社会公众更加信服;三是有助于建立起“异地复查”“异地审判”的常态性机制。一旦再次面对类似聂树斌案这种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且涉及多方利益权衡的案件,能够尽快启动“异地机制”,避免发生案件长期滞留的情况。
严肃听证会,力求“看得见的正义”
与异地复查相同,听证会形式的案件复查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山东高院对案件的复查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客观公正,二是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合法权利,三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依据这些原则,山东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对听证会作出了这样的定位:“召开听证会主要是听取意见,可以充分听取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增强复查工作透明度。”
听证会同时考虑到在案件复查结论中体现出一定的民意,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共15人参加。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还通知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员,到场对听证会进行法律监督。听证会进行中,山东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了不记名意见表。
在刑事案件复查工作中采用听证会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此举意在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形式充分听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中立听证人员的意见,微博的图文直播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以“看得见的正义”来回应公众对于聂树斌案长久以来的疑问,使得复查决定更具公信力,无疑成为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
律师充分参与,有效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利
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虽然2012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此前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却从未拿到过全案案卷材料。山东高院对律师阅卷权的重视和对其充分参与权的保障,是促成聂树斌案被顺利提起再审的关键因素。
律师的参与是案件取得进展的关键。如果说以上三项实现程序正义的举措都是司法公信力因素的追求,那么律师享有充分阅卷权,参与听证会,并且发表辩护意见,则是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辩护权利的有效保障。受法庭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真正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成为平等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将持续作为程序正义的最重要含义为我们所一直追求。
无论聂树斌是否会像呼格吉勒图、张氏叔侄一样被宣判无罪,我们都欣慰于在长达20多年的奔走呼告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及其代理律师们没有放弃对“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一信念的秉持。
诚然,司法证明活动是一个从未知到已知的艰难探索过程,我们用现在的视角看当时的案件总免不了产生一种“事后诸葛”的心情。司法人员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时,其承受的压力和面对的复杂局面,有时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所以在面对复杂重大案情时,我们不应将司法人员“妖魔化”,而是应当反思:如何使正义得到彰显而非仅对迟来的正义进行事后补偿;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让探寻的真相令公众信服。
对于“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道阻且长,但希望仍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