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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简政放权不能止于列出权力清单

    作者:孙彩红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1日 02版)

        所谓“权力清单”,简而言之,就是要把各级政府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项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是推进简政放权重要抓手,现在更是“十三五”规划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键任务之一。

        原则上,“权力清单”应明确权力的名称、来源(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使部门、行使规则、监督投诉渠道等。但从目前调研来看,权力清单在各地有很大差异,存在形式不一、数字比拼等各种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实际转变。

        最明显的问题是,权力清单在各地差异很大。各地对同样的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因此在权力分类和项目数量上产生了差异。比如对同一条文中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中写的是“县级以上”,那么这项权力究竟由哪一级政府来行使呢?于是,在清单中就出现了不一致。同一个省内,有的县梳理出2800多项权力事项,有的梳理出不到2300项行政权力。这些不统一影响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化、标准化推进。哪些是县级必须行使的权力,还需要依法统一规范和统一标准。

        对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些地方政府习惯于攀比数量,甚至把这个数字作为政绩来考核,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审批权下放的实际效果。比如,某省政府下放给区政府100多项审批事项,但区级部门确认能行使的权限不到50%,导致审批改革效果大打折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本质问题是在实践中摸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权力边界,究竟政府应该把哪些权力和事项下放给企业主体、下放给社会组织主体,这是要解决的主要矛盾,这些肯定不是仅凭数字就能反映出来的。

        此外,公开权力清单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服务性和便民性特征。地方各级政府公开权力清单,对于公众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行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效果上还不是很突出。对政府而言,权力清单尚未很明显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还没有得到预期的强化。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还没有与社会需求完成无缝对接。

        因此,简政放权不能止于列出清单,更为重要的是完成与清单相关的制度配套。特别是健全监管制度,打破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构建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为加强监管提供基础性信息支撑。地方政府持续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把注重权力结构调整放在与削减审批数量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抓住主要矛盾,彻底明确每项权力的行使主体和不同部门的权力结构配置,这样才能进一步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上下同步、左右协调、前后衔接等问题,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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